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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分析

2017-08-31   来源:采石市场监管所   作者:谢媛媛   浏览:1720

一、典型案例

1、由定金产生的汽车消费投诉案例

201746日,李先生通过举报电话12315投诉至雨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声称其在同孚4S店交了5000元订金订了一部吉利汽车,现在不想要了,商家不退还订金,投诉要求处理。我局立即指派采石市场监管所工作人员调查处理,经调查了解,李先生与商家签订的购车合同写明是“定金5000”,而李先生在签订合同后无故不履行合同,属于违约的一方,按照法律规定定金是不退还的。经采石市场管理所工作人员协调,消费者与商家达成了协议,将提车时间延长至今年年底。

点评:订金和定金是两个不同的概念,按照有关规定,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而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这是一个法律概念。而订金、押金、预付款只具有一般收款收据的性质,没有实质法律约束力。所以消费者在交付定车款项后,要明确开具定金收据,当然如果消费者违约也无权要求返还定金。简而言之,订金可退,定金不可退。交定金时要签定明确细则和违约责任的合同。买车涉及诸多问题,如提车时间、车款是否按揭、是否代交保险、车型、车饰、车况质量等,可以说情况复杂多变。所以交付定金时签订明确细则和违约责任的书式合同至关重要,细则尽量详尽、违约责任尽量明确。

                       雨山区采石市场监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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