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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物卡打折使用纠纷维权案

2017-08-31   来源:义安区消保委秘书处   浏览:1689
 

718日,戴女士投诉称半年前在义安区某超市办了一张购物卡,在超市一楼大厅首饰专柜用卡买了一条黄金手链,3000多元。现在手链断了,去该专柜要以旧换新,对方同意,但戴女士还需要再出4000多元,因购物卡内还有余额,戴女士准备将购物卡的余额3000多元用完,再自己补1000多元的现金,店家表示用购物卡买的话,卡里的钱只能按9折计算。戴女士表示不理解,为何当时用卡买手链时没有按9折计算,而且卡上也没有相关标注,戴女士要求按购物卡实际金额消费。

接投诉后,工作人员来到该超市一楼首饰专柜。经现场了解,超市一楼首饰专柜是个体工商户租用场地设立经营的店铺,是独立的经营主体,不属于超市管理,故超市的购物卡不能在该店使用,店家想做成投诉人的生意,自愿对其作出超市购物卡内钱款可按9折抵现使用的承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经营者应当标明其真实名称和标记。租赁他人柜台或者场地的经营者,应当标明其真实名称和标记。经营者没有标明真实的名称,消费者就认为该首饰专柜是超市经营的,而且之前用购物卡购买手链就没有9折规定,首饰专柜有一定的过错。最终,其同意投诉人按购物卡实际金额消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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