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7日,滁州市消保委接到消费者李先生投诉,反映其在某通讯公司购买的苹果7plus有问题,7日内即向商家反映情况,经厂家检测有故障,可以更换新手机,但是仅向李先生提供了一部手机主机(裸机),没有包装及附件,且为“官换机”。
接诉后,滁州市消保委工作人员及时组织双方当事人现场调解。通讯公司认为手机有问题要找苹果供货商,而苹果供货商坚持称主机就是新手机,这是苹果售后的规定。经过反复宣传调解,商家尊重消费者的选择同意退货。
点评:这是一起因更换手机为裸机产生纠纷的案例。《移动电话机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十一条:自售出之日起7日内,移动电话机主机出现附录3《移动电话机商品性能故障表》所列性能故障的,消费者可以选择退货、换货或者修理。消费者要求换货时,销售者应当免费为消费者更换同型号同规格的移动电话机。消费者要求退货时,销售者应当负责免费为消费者退货,并按发票价格一次退清货款。第二十条:换货时,应当提供新的商品。消费者认为新商品应该包装齐全。经宣传相关法律法规,根据“谁销售、谁负责”原则,通讯公司同意调换包装完整的新手机或者退机,最终消费者选择了退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