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安县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 来安县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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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合同维权案

2017-10-24   浏览:2093
 

【案例简介】

2017930日,消费者王某、管某投诉称,2017827日在我县某开发商处购买一处商品房。在签订购房意向书时缴纳首付款和定金共135915元,后消费者发现现实环境与宣传不符,不愿购买,要求退还首付款和定金,但是开发商不同意。双方多次协商未能解决问题,双方协商无果之下,向我县消保委投诉。

【处理过程及结果】

接诉后,立即派工作人员了解情况,经过我县消保委工作人员对被投诉人进行详细解读合同及相关条款,经调解,商家同意将全款退还给消费者。

【案例评析】

根据《安徽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三十七条 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前,消费者放弃购买的,商品房开发经营者应当全额退还预收的费用。商品房所在住宅小区规划、设计变更的,商品房开发经营者应当在批准变更之日起十日内,书面通知预定购买商品房的消费者。消费者有权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是否继续购买的书面答复;未作答复的,视同接受变更。商品房开发经营者未在规定时限内通知消费者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商品房交付时,商品房开发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其所购的商品房质量保证书、使用说明书、面积测绘报告、公摊构成和计算说明等材料。商品房交付后,经依法确认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消费者可以退房。消费者退房的,商品房开发经营者应当全额退还购房费用,并承担给消费者造成损失的赔偿责任。

因此在本案中,商家应该履行其法律规定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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