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17年9月29日,消费者钱先生在明光市某商场购买了130个保温杯,用作于办喜事的回礼,但是没有想到,杯子送出后,多人向钱先生反应杯子异味,杯盖变形等情况。钱先生觉得自己名誉受到了影响,随后向商场老板讨要说法,但遭到老板的拒绝。钱先生很生气并向明光市消保委投诉。
【处理过程及结果】
消保委工作人员接诉后,立即派工作人员开始调查,并多次组织双方进行面对面调解,后经过工作人员向商场老板详细宣传解释相关法律法规,最终,商场老板赔偿钱先生1500元。
【案例评析】
近年来,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逐步提高,消费能力日渐增加。与此同时,消费者与商家因购物所发生的纠纷也层出不穷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因保温杯质量出现问题而引起的消费纠纷,令人气愤的是商店老板的不予处理的态度,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条:“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销售者赔偿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商品的其他销售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或者其他销售者追偿。”钱先生所购买的杯子明显享受三包服务,商店老板无理拒绝钱先生的行为违反了法律法规的规定。当然,商店老板的及时改正,则受到了消保委的肯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