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到转办通知后,巢湖市消保委与消费者取得联系。原来,消费者是一位年近七旬的退休老人,因房子需要装修,与某装修公司签订装修合同并预交了26000元,后在交涉中产生矛盾,消费者另选别家装修公司进行装修。
现消费者要求解除合同,赔偿该装修公司2000元,但装修公司要求支付9000元劳务和设计费。消费者认为赔偿数额过大,遂请求合肥市消保委帮助,由于被投诉方在巢湖区域内,依据法律关于投诉处理地域管辖规定,合肥市消保委将该投诉转巢湖市消保委处理。
考虑到消费者现居住在合肥且年纪较大,巢湖市消保委工作人员和消费者约定,由消保委与装修公司约定好调解日期后,再和消费者一起前往该装修公司进行现场调解处理。
11月13日,巢湖市消保委组织双方进行调解。
在调解现场,经营者认为,消费者与其签订有装修合同,规定了违约责任:违约方应按照总预算的5℅支付设计费,由于房屋总面积180平方,总预算180000元,5℅的设计费就是9000元。如今消费者明显违约,按照规定收取5℅的费用,这其中不光有设计费还包括劳务费,这就已经给消费者优惠了,收取9000元是合情合理且合法的。
对此,消费者首先承认自己违约,但是认为,由于合同并没有进行到实际履行阶段,所谓的设计根本就是很简单的一些设想,不算真正的设计,收取9000元设计费,显然不合理,由于前期经营者帮其维修过新房,劳务费和设计费一起可以补偿经营者2500元。
消保委及黄麓(中庙)市场所工作人员在看了装修合同后,对双方进行分别谈话。对于经营者,工作人员首先安抚他激动的情绪,而后向其说明了两点:一、合同中存在不少格式条款,从法律上来说这些格式条款是无效的,不具有约束力;二、关于房屋设计费的多少问题,工作人员认为,设计作为一种脑力劳动,收取一定的费用的确合理,但是该设计并不完全等同于经营者所理解的设计,该设计应该是进入到施工阶段的具体的、可行的且经过消费者同意的设计。经营者目前所说的设计应该只能算是为了争取到消费者的这单生意而做出的一种邀约行为,虽然最终与消费者签订了装修合同,但是合同中没有附具体可执行且经过消费者同意的设计方案,另外180000元的总预算是一个估计的数值。所以按照180000元收取5℅的设计费,本身就是一个不太准确的数值。综上所述,对于还没有进入到施工阶段的设计收取9000元的设计费是不合理的。
工作人员接着又单独和消费者进行了沟通,首先肯定了消费者对于合同违约行为的认识,其次,告知消费者既然违约了,承担违约责任是肯定的,考虑到前期经营者帮其维修过该新房,所以理应给予一部分劳务费和设计费。在谈话中,消费者表示愿意在原来2500元的基础上再追加一些费用,希望能一次性结束纠纷。
单独调解结束后,消保委工作人员将双方又重新组织到一起,进行面对面调解,焦点是赔偿数额的问题。经过前面的单独沟通,再次坐到一起后,双方都主动做出了让步,最终对于9000元的设计和劳务费,双方均表示愿意各自承担一半,即消费者赔偿经营者4500元。
最终这起装修合同纠纷圆满调解成功。经营者主动与消费者握手言和,双方都对巢湖市消保委及黄麓(中庙)市场所工作人员表示感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