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简介】
2017年10月,消费者刘某在经营者处订购地板砖,先交押金2000元(购物清单上注明),后因地板砖与选定的不符,消费者不接收送货,经营者也没有再发货。于是消费者要求经营者退还当初预交的2000元押金,经营者认为消费者违约不应退还,双方各执一词,产生纠纷。后消费者投诉反映到霍邱县消保委,要求经营者退还押金。
【调查处理过程及结果】
霍邱县消保委在受理投诉后,立即联系了经营者代表,进行调查了解。据了解,经营者表示为消费者的订货和送货已经耗费了一定的人力和物力,消费者的拒收给经营者造成了一定的损失,前期预交的2000元押金应当扣除相应费用。而消费者前期所交2000元押金,相当于提前支付部分货款,不同于定金,经营者无权留置押金,但可以扣除经营者相应的损失费用,同时双方在之前没有达成相关的书面协议。后经消保委工作人员现场调解,考虑经营者没能按照约定交付所定地板砖,经营者退还消费者押金2000元,双方握手言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