砀山县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 砀山县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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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问和赔偿先付制度

2017-12-08   浏览:2071
 

首问和赔偿先付制度(示范文本)

一、按照“谁销售商品谁负责,谁提供服务谁负责”原则,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发生消费纠纷,经营者必须依法承担首问责任,主动和解消费纠纷,不得推诿。消费者直接向有关行政部门或者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投诉的,经营者应当积极配合调查处理。

二、商场、市场和平台经营者接到投诉后,应当及时安排专人处理,组织销售者或者服务者和消费者进行协商。协商一致的,商场、市场和平台经营者要督促销售者或者服务者及时履行协议。

三、商场、市场和平台经营者与场所内的销售者或者服务者,在双方自愿的基础上签订消费者投诉赔偿先付协议(条款)确定启动赔偿先付的条件、流程、方式、范围,完善赔偿先付程序,向广大消费者和商场、市场、平台内的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四、当场所内的销售者或者服务者出现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故意拖延处理或者无理拒绝赔付或者撤场等,导致消费者无法获得赔偿时,商场、市场和平台经营者应向消费者进行赔偿先付。

   当消费者投诉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经核实消费者投诉的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确实存在过错的,商场、市场和平台经营者应向消费者先行赔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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