砀山县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 砀山县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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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合格商品下架制度

2017-12-08   浏览:3454
 

不合格商品下架制度(示范文本)

一、自觉遵守重质量、讲诚信的商业道德,自觉抵制假冒伪劣和违法商品,及时发现和清除商品质量隐患,切实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商品,必须下架和停止销售,退出流通领域:

(一)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商品;

(二)不符合在商品或者其包装上标注采用的产品标准的商品,不符合以商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商品,不具备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的商品;

(三)国家明令淘汰并禁止销售的商品;

(四)伪造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商品;

(五)失效、变质、污秽不洁的商品;

(六)篡改生产日期的商品。

(七)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商品。

(八)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在商品质量监督抽查中,被判定为不合格的商品。 

三、经常对经营的商品进行查验和清理,发现有第二条所列八种商品,要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清除,并记录相关情况,向属地工商(市场监管)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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