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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身房突然停业会员退费难 消费者集体维权

2017-12-11   来源:埇桥区消保委   作者:埇桥区消保委   浏览:1675

     健身房突然停业会员退费难 消费者集体维权

【案例简介】

     2017年2月18日,宿州市某健身会所,因消防安全设施不达标,被宿州市埇桥区公安消防大队予以查封,并责令整改,强制停业,引发健身会员波动,2017年3月15日,健身会员向宿州政民连线、政府热线及埇桥区消保委群体投诉。

【处理过程及结果】

埇桥区消费者保护委员会派工作人员调查了解情况,宿州市健身会所成立于1997年至今,共收纳健身会员2200余人,经营模式:已吸收“会员”办理健身卡形式消费,该卡分3至5年不等(价格1500元至3280元),办卡时一次性交费。

2017年2月18日,宿州市埇桥区公安消防大队接到市民实名举报,对该健身会所进行消防安全督查中发现,存在消防安全隐患,随即查封,责令整改。

鉴于上述,被诉方宿州市某健身会所未能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章八条之规定,履行“告知”义务,造成消费者误解,促使事态升级,存在一定过错。

经本会主持调解:双方达成协议如下:

1、被诉方宿州市某健身会应按照宿州市埇桥区公安消防大队下达的限期整改方案,按期完成整改,尽快进入营业状态,若不能按期营业,给予退卡。

2、整改期间所延误的使用时间,待正常营业后无条件给予顺延。

3、整改期间,持卡会员均可持卡到宿州某健身会所名下的其它健身会所享受超值健身,无需加价。

双方另无其他争议。   

案例评析

宿州市某健身会所未能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章八条之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第三章十九条:经营者发现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有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危险的,应当立即向有关行政部门报告和告知消费者,并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无害化处理、销毁、停止生产或者服务等措施。采取召回措施的,经营者应当承担消费者因商品被召回支出的必要费用。某健身会所整改期间,持卡会员均可持卡到宿州某健身会所名下的其它健身会所享受超值健身,无需加价所延误的使用时间,待正常营业后无条件给予顺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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