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先生2016年7月在潜山县某车行购买了一辆福田牌三轮摩托车,购买当天摩托车发动机就出现问题,几经修理,发动机任是经常发生问题,多次与经销商及厂家联系后都没能得到解决,经人推荐来到潜山县消保委寻求帮助。
处理过程及结果
接到杨先生反映的情况后,潜山县消保委立即与县XX车行取得联系。经了解,杨先生所述情况属实。车行答应立即帮其再次修理。消保委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提出车行要为杨先生无偿更换发动机,并当面联系了摩托车厂家详细说明了情况。最终经协商,厂家将于三日内发来原厂新发动机,由车行免费为车主杨先生装配上。
案例评析
为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明确销售者、修理者、生产者承担的部分商品的修理、更换、退货(以下称为三包)的责任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有关规定制定的《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十一条规定,在三包有效期内,修理两次,仍不能正常使用的产品,凭修理者提供的修理记录和证明,由销售者负责为消费者免费调换同型号同规格的产品或者按本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退货,然后依法向生产者、提供者追偿或者按购销合同办理。在今后广大消费者要注意维护自身权利,像类似这种情况,当事人要立即与当地工商部门或者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取得联系,寻求他们的帮助,以避免自己产生损失并引起烦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