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产品质量“红榜” 发布标准。
群众反映良好的产品及所属企业,经审核,列入企业产品质量“红榜”。
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产品质量长期稳定合格,连续2年以上监督抽查合格;
(2)连续2年以上无因违反质量技术监督法律、法规行为被处罚;
(3)企业建立了完善的计量保障体系,标准体系和质量保证体系,且有效运行。
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获得国家、省级名牌产品、滁州市知名产品的;
(2)获得中国质量奖、安徽省质量奖、安徽省卓越绩效奖、滁州市市长质量奖、全椒县县长质量奖的;
(3)获得标准化良好行为企业称号的。
企业产品质量“黑榜” 发布标准。
具有以下情况之一的产品及所属企业,经审核,列入企业产品质量“黑榜”:
(1)市级以上监督抽查连续2次严重不合格;
(2)企业计量保障体系、标准体系和质量保证体系混乱,质量管理存在严重问题且造成不良影响的;
(3)具有假冒伪劣、以次充好、伪造标识标牌等违反质量技术监督法律、法规行为的;
(4)产品质量存在其它严重问题的且造成不良影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