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17年11月14日,来安县张山乡长山村农民石某夫妇忧心如焚地来到来安县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以下简称消保委)向工作人员反映,称他们委托朋友李某于2016年11月9日从个体工商户张某店内购买了近8000元的农膜,用于蔬菜大棚。该农膜使用不到一年,现已全部损坏,无法使用。天气渐渐寒冷,眼看种植的20多亩莴笋因没有农膜保温将被冻死在大棚内,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他们先后多次与经营者张某协商,希望对方能承担责任,赔偿损失,但是每次都遭到了拒绝。在协商无果的情况下,投诉到来安县消保委,希望得到妥善处理。
【处理过程及结果】
消保委工作人员接到投诉后,立即与经营者张某取得联系,对消费者投诉的情况进行核实。经了解,张某承认石某通过第三人李某在其店内购买大棚农膜的事实,也知道农膜现在已经全部损坏,无法使用。但是张某认为当初销售给农户的是普通农膜,而普通农膜并没有明确的使用期限规定,否认农膜存在质量问题,拒绝赔偿,但表示愿意补偿农户1000元。消费者石某对经营者提出的处理意见不能接受,认为当初要购买的是蔬菜大棚农膜,并不是普通农膜,现在农膜损坏,责任完全在经营者,坚决要求经营者赔偿购买农膜的全部损失。双方在赔偿款的数额上陷入僵局,无法达成和解协议。
消保委工作人员了解情况后,通过电话和面谈方式多次组织经营者、消费者及第三人李某进行调解,向经营者、消费者反复宣讲国家有关法律规定,通过大量耐心细致的讲解,最终促使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由经营者一次性赔偿消费者农膜损失5000元,双方当事人对调解结果均表示满意。
【案例评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农民购买、使用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生产资料,参照本法执行。”《消法》一般是在为生活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提供法律保护,而农民购买农膜属于生产消费而不是生活消费,但是由于农民的认知水平有限而处于相对弱势的地位,所以《消法》对农民的生产消费也提供同样的保护。因此,购买农膜的农民也属于《消法》中的消费者,享有《消法》赋予消费者的一切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条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以及第六条规定“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同样,《消法》第四条规定“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根据前述法条中关于公平、诚实、信用原则的规定,本案中经营者张某在消费者石某购买农膜时应当做出合理的消费指引,清楚地告知普通农膜没有质量保证期限,不能用于蔬菜大棚,消费者在得到告知信息后自然会做出适当的选择。
《消法》第八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第九条规定“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方式,自主选择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以及第十一条规定“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综上,经营者张某在与消费者石某进行农膜交易时,没有将普通农膜不能用于蔬菜大棚的真实情况告知消费者,消费者在对农膜知识相对缺乏的情况下购买了普通农膜用于蔬菜大棚,导致农膜全部损坏,造成了经济损失。本案中,经营者在经营过程中违背了法律规定的公平、诚实、信用原则,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对消费者的经济损失依法应当给予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