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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购商品房未优惠,消保委帮助退钱款

2017-12-20   作者:何保亮   浏览:6126

团购商品房未优惠,消保委帮助退钱款费维权案

【案例简介】

2017年121日,消费者陈某投诉称,2017105日在我县某开发商处购买一处商品房。在签订购房协议书时缴纳预付款20000元,并交纳团购费36000元,后消费者发现该团购价并不优惠,比发改委批复的开盘价高出500多元一平方,消费者要求退还预付款及团购费,但是开发商及销售公司迟迟不愿退还。双方多次协商未能解决问题,双方协商无果之下,向我县消保委投诉。

【处理过程及结果】

接诉后,立即派工作人员了解情况,消费者反映的情况基本属实。经我会多次调解,并对开发商宣传新《消法》和《安徽省消费者保护条例》相关条款内容,最终开发商和第三方销售公司同意把相关钱款5.6万元退还给消费者。

【案例评析】

根据《安徽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三十七条 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前,消费者放弃购买的,商品房开发经营者应当全额退还预收的费用。商品房所在住宅小区规划、设计变更的,商品房开发经营者应当在批准变更之日起十日内,书面通知预定购买商品房的消费者。消费者有权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是否继续购买的书面答复;未作答复的,视同接受变更。商品房开发经营者未在规定时限内通知消费者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商品房交付时,商品房开发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其所购的商品房质量保证书、使用说明书、面积测绘报告、公摊构成和计算说明等材料。商品房交付后,经依法确认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消费者可以退房。消费者退房的,商品房开发经营者应当全额退还购房费用,并承担给消费者造成损失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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