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濉溪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濉溪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联合下发通知,授予濉溪县医院等81家医疗机构“规范药房(库)”称号。
据了解,为落实《药品管理法》和《安徽省药品和医疗器械使用监督管理办法》,进一步改善全县各级医疗机构药品质量管控水平,确保群众用药安全,濉溪县食药监管局和濉溪县卫计委联合开展了2017年“规范药房(库)”创建评选活动。按照“责任明确、标准统一、分级负责、验收规范、保证质量”的创建要求,对全县127家医疗机构的管理人员、设施设备、采购验收、储存养护、调配使用等环节展开了专项督查,并由县食药监管和卫计部门组成联合检查验收组进行现场验收检查,濉溪县医院等16家乡镇及以上医疗机构、濉溪县东关社区卫生服务站等65家乡镇以下医疗机构符合《安徽省医疗机构“规范药房(库)”创建验收标准》,特授予“规范药房(库)”称号。
通过创建“规范药店(库)”活动,进一步强化了全县医疗机构药品管理,规范了医疗机构药品配备配送、采购储存和使用行为,增强了药品安全责任意识,确保了人民群众用药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