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徽州区消保委以案说法支招消费维权那些事儿

2018-03-13   来源:徽州区消保委   作者:余宝莉   浏览:2803

               徽州区消保委以案说法
                               ——支招消费维权那些事儿
       又是一年“3 ? 15”,消费维权成为热门话题,其实消费维权行动一直在进行。近日,徽州区消保委从2017年维权案例中又甄选了两例消费维权典型案例进行剖析,解读《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法》)、《安徽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进一步提升广大消费者的维权意识和维权能力。
        案例一:不解免费退换货含义,枉掏运杂费
2017年4月,消费者在某家具店购买了一套沙发,收到货后发现沙发有质量问题,如边缘缺角开裂,茶几横木有腐烂现象。消费者要求退货,店家同意退,但是要消费者承担来回运费和人工费。消费者认为他是因为质量问题才要求退货的,自己没有责任,不应承担运杂费。经执法人员调解,店家愿意承担运杂费。
       根据《消法》第二十四条相关规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依照前款规定进行退货、更换、修理的,经营者应当承担运输等必要费用。故此案中因沙发质量问题致使消费者退货的,店家履行免费送货义务的,退货运杂费也应由店家承担。区消保委提醒经营者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做合法诚信的经营者。
        案例二:商品退货退款,折旧谁承担
消费者汪女士购买了一台冰箱,因水管漏水问题修理了3次都没有修好,消费者要求换货,但因店里无同款同型号的冰箱,故店家愿意退款,但是店家要扣除冰箱的折旧费。消费者不同意,经我局调解,店家承诺原价退款。
       根据《消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承担退货责任的,应当一次性退清货款,并不得违反国家规定收取折旧费。本案中冰箱因质量符合退换货规定,且无同款同型号冰箱更换,故经营者退款不得扣除冰箱的折旧费。区消保委提醒广大消费者要注重事前维权,即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前,务必要充分了解相关产品的信息、售后服务以及《消法》的有关规定,避免遭受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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