庐江县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 庐江县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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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全县消费维权十大典型案例

2018-03-15   作者:庐江县消保委   浏览:4211
 

 

编者按:庐江县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及其成员单位始终把消费维权工作摆在突出位置,坚持查处、调解两手抓、两手硬。通过质量抽查等手段,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的违法行为,前移维护消费者权益关口;通过调解消费纠纷,化解消费矛盾,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案例一:电视机屏裂谁之过

案情简介:201798日,消费者李先生到县消保委投诉,称自己在某网店购买一台电视机,收货后的第二天发现电视机屏有裂痕,李先生随即向该品牌售后进行了投诉,售后服务人员上门简单查看后开出了人为范畴,不予保修的鉴定结论,消费者不予认可,要求换货。双方多次协商无果后,消费者到县消保委请求维权。

      处理过程及结果:在调解过程中,经营者称:屏幕裂纹为蜘蛛网型发散状,怀疑是消费者外力碰撞造成,维修、更换屏幕的3810元费用需消费者承担。消费者称:自己从未碰撞电视,怀疑是电视机质量问题,并且该公司出具的报告并非鉴定部门报告,不予认可。消保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关规定,向该品牌总部发出调查函,要求提供商品无过错举证材料,商家未出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消保委组织多次调解,最终,经营者同意免费为消费者更换电视屏幕。

案例评析:《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空调器、洗衣机等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消费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发现瑕疵,发生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据此,商家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责任。

 

案例二:网购商品无理由退货

案情简介:2017710日,消费者夏先生向县消保委投诉,称自己于2017615日在某网店购买的代购爱步鞋,因为鞋码大了,第三天要求退货,商家不同意退货。

     处理过程及结果:县消保委工作人员接到投诉后,与网店取得联系,网店称系代购商品不支持退货。消保委工作人员向商家宣传《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关规定,并组织双方调解,双方达成一致协议,商家同意退货。

案例评析:《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网络商品销售者应当依法履行七日无理由退货义务。

 

案例三:购车押金强制交易须退还

案情简介:2017115日,消费者黄先生向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投诉,称其2016年在某汽贸购买宝骏560汽车,当时商家要求其交了保险押金1000元,称该款项是用于第二年还在该店交保险的押金,如果不在该店交保险那么就不退还此押金。黄先生2017年没有在该店买保险,商家拒退还此押金款。为此,黄先生要求商家退还此押金1000元。

处理过程及结果:县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工作人员向经营者宣传《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关规定,指出其经营行为存在的问题,并开展行政约谈。后组织双方调解,双方达成一致协议,商家同意退还此款。

案例评析:《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条规定: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恪守社会公德,诚信经营,不得设定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条件,不得强制交易。

 

案例四:旗舰店夸大宣传双追责

案情简介:2017115日,庐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投诉人郭先生的投诉举报信,称2017923日在天猫某旗舰店购买5KG香粳米1袋,生产企业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在网页中宣传,香粳米产品有提高免疫力,食药同源等内容,误导消费者。要求被投诉举报人赔偿500元,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对被投诉人的违法行为予以查处。

处理过程及结果: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在天猫旗舰店网页中的虚假宣传行为,庐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已于20171020日立案调查,且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已于20171020 日对网页虚假宣传的图片、文字进行改正,因此,对郭先生的举报内容,并案实施行政处罚。对郭先生的投诉内容,经电话组织调解,双方达成一致协议,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1214日将500元赔偿款汇至郭先生账户,郭先生表示对本次处理结果很满意。

案件评析:《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经营者对其虚假宣传行为,必须承担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的法律后果。在此温馨提示广大消费者:当您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请拨打12315举报电话向市监局投诉举报或向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投诉。

 

案例五:滥用食品添加剂后果严重

案情简介:201715日,庐江县市监局收到合肥市食药局2016-HFS132号《不合格食品检验报告处理转办单》,要求核查处理安徽某食品有限公司2016915日生产的香辣翅根产品,该产品在安徽省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被判为不合格(经检测:山梨酸含量为0.16g/kg,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规定,该类产品中山梨酸含量应≤0.075g/kg)。庐江县市监局立即送达《检验报告》,并责令该公司立即整改,查找原因,召回不合格产品。

处理过程及结果:当事人在规定时间内对检验结果未提出异议;排查出导致该产品山梨酸含量超标的原因,系工人将应用于豆制品中的食品添加剂山梨酸钾误用于该批次产品中;当事人共召回275袋涉案批次香辣翅根产品,并予以销毁。对该公司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之规定,庐江县市监局作出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2340元,并处以50000元罚款。

案件评析:《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条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使用食品添加剂。国家对食品添加剂在食品生产过程中的使用范围和用量都有严格规定,不得滥用。在此温馨提示:当您购买或发现到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时,请拨打12331举报电话向市监局举报。

 

案例六:制售假酒难逃法网

案情简介:201710月份,庐江县公安局经侦大队在摸排线索过程中得知,我县盛桥镇境内有人生产假酒,民警闻警而动,主动作为,经过深入细致的摸排、蹲点守候等工作,于1130日在我县盛桥镇成功捣毁刘某生产假酒窝点三处,现场抓获刘某、刘某某、孟某某三人,现场查获刘某等人生产某知名品牌成品酒1769瓶,以及制作假的工具和包装材料,涉案价值30余万元。

处理过程及结果:经查明:自20177月份以来,犯罪嫌疑人刘某从外地购买了制假酒的包装材料及制假工具,购进了低档白酒,在一系列准备工作做好,刘某瞄准市场比较畅销的白酒品牌,购进品牌白酒酒瓶,雇佣孟某、刘某某进行生产白酒,并由自己运输、销售。刘某正在做着牟取暴利的美梦时,庐江公安一举捣毁其生产窝点,并刑事拘留刘某、刘某某、孟某等人。刘某、刘某某、孟某等人因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现已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案例评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该案中的犯罪嫌疑人,涉嫌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等待他们的将是法律的严惩;在此温馨提示:当您发现制售假冒伪劣产品窝点时,请拨打12315电话向市监部门或向公安部门举报。

 

案例七:生产不合格校服受重罚

案情简介:2017822日,庐江县市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安徽省庐江县某服装有限公司生产销售的同批次同货号的校服进行随机抽样,抽样的校服规格型号:120,产品等级:合格品,售价:70/套。经安徽省江淮质量技术检测服务有限公司检验,被判定为不合格产品。

处理过程及结果:该公司对安徽省江淮质量技术检测服务有限公司检验结果没有异议;经调查,上述批次校服是该公司于20174月与桐城市某私立学校达成口头协议,共生产100套,已全部售完。对该公司生产销售不合格校服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规定,庐江县市监局依法作出处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1500元,处罚款人民币10500元。

案件评析:《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生产者生产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生产者应当对其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承担产品质量责任。在此温馨提示:当您购买或发现到假冒伪劣商品时,请拨打12315举报电话向市监局举报。

 

案例八:李代桃僵难逃火眼金睛

案情简介:20171月份,庐江县烟草局通过线索摸排,发现居住在庐江县庐城镇的周某有涉嫌利用物流、网络购买销售假冒卷烟行为,随后反馈庐江县公安局,公安网监部门通过监控掌握了周某通过互联网贩售假烟的违法事实。 2017111,庐江县烟草局执法人员联合公安人员对周某位于庐江县庐城镇某小区的货物储存地依法进行检查,当场发现涉嫌违法的中华软盒7条、中华硬盒3.4条。经鉴定全部为假冒伪劣烟草专卖品。

处理过程及结果:经立案调查,周某通过微信向其上海的上线购买假冒卷烟,通过物流快递邮寄至庐江,再销售给庐江的不法商户牟取非法利益;现场查获周某销售假冒伪劣烟草专卖品涉案实物案值0.643万元,公安部门移交网络假烟交易记录案值4.9万元,两项合计达5.543万元,周某的行为涉嫌构成犯罪,庐江县烟草专卖局于2017112日将该案移交庐江县公安局立案侦查。后公安部门对涉案人周某依法采取刑事拘留措施,周某的上线叶某某也在上海市被抓捕归案,一个涉及上海、安徽的假冒伪劣卷烟销售网络被摧毁,共查获涉案假冒伪劣卷烟258.9条,涉案金额高达110.36万元。经法院审理判决,涉案人叶某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涉案人周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案件评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周某非法经营假冒卷烟,受到了法律应有的惩处。在此温馨提示:当您购买或发现到假冒卷烟时,请向烟草局或市监局举报。

 

案例九:依法打击经营劣质种子没商量

案情简介:2017427日下午,县农委农业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对某农资经营店销售的水稻种子进行了抽样送检。58日,县农委将该抽取的水稻种子样品送至种子质量检验站检测,718日收到种子质量检验站出具的《检验报告》,《检验报告》显示该水稻种子样品被检测项质量不合格。当日下午,县农委执法人员向该农资经营店直接送达了《检验报告》。

处理过程及结果:该农资经营店对检验结果无异议,且不要求复检。720日,县农委立案调查,该农资经营店于今年45日共购进该批水稻种子种子1000斤,进价为2.8/斤,销价为3/斤,截止718日收到《检验报告》时,所进种子已全部售出。该农资经营店销售劣质种子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之规定,县农委于201784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没收违法所得3000元,处以罚款5000元。

案件评析:《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禁止生产经营假、劣种子。种子质量低于国家规定标准或质量低于标签标注指标的,均属劣种子。在此温馨提示:当您发现生产经营假、劣种子时,请向农业、林业主管部门举报。

 

案例十:假币不能买卖也不能使用

案情简介:周某某在网上聊天过程中,得知购买假币后使用能发财,于是加入了一个贩卖假币的QQ群,并联系到出售假币嫌疑人,后通过微信转账方式,以2.5/张的价格购买了300张面值20元的假币,收到假币的周某某开始在庐江市场使用,并屡屡得手,内心充满了惊喜,以后零花钱不用愁了,也不用看老婆的脸色了。周某某准备将6000元用掉后再买点大额面值供自己消费。可周某某没有想到,当他在网上购买假币时,已被庐江警方在网上巡查时发现。

处理过程及结果:2017223日,庐江警方确认了周某某的住处后,突击对周某某在庐江中心城的住处进行了搜查,当场缴获周某某尚未使用的177张面额20元的假币,遂后庐江警方依法对周某某采取了强制措施。该案经侦查终结后,庐江警方依法向检察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经法院审理,周某某因涉嫌购买假币罪被庐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案件评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出售、购买伪造的货币或者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运输,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该案中周某某违反国家货币管理法规,购买假币并使用,构成了购买假币罪,受到了法律应有的惩处。在此温馨提示:当您不小心收到假币后,要及时到就近银行缴销,切勿再使用,因为我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二条规定,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持有、使用且数额较大的,应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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