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2月,经人介绍,消费者杨女士在綦江某美容院购买了19800元的美容产品(臀浴保健养生药品),但待收到首期产品后,杨女士发现产品规格、成分、生产日期等标识不全,担心功效有问题,便与商家多次沟通协商退货、退款,但未果,遂投诉到当地消委会。
当地消委会人员了解情况后,组织双方进行两次现场调解和多次电话调解,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由美容院分两次全额退回杨女士购货款19800元。
根据我国产品质量法相关规定,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并符合下列要求:1.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2.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3.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产品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份的名称和含量的,用中文相应予以标明等。并且,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消费者发现购买的美容产品规格、成分、生产日期等标识不全,误导了消费者的购买行为,消费者要求退货、退款的诉求应予支持。“误导消费者购买可退货”“误导消费者购买可退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