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争议情况]
消费者操女士于2018年4月份通过某信贷消费公司办理2780元的小额信贷购买电动自行车。该公司为操女士办理了分期贷,共24期,每期(每月)还款198.6元。操女士在还款3个月后发现利息太高,找到该信贷消费公司要求相应说法,几次无果后投诉至潜山县消保部门,寻求帮助。
[处理过程和结果]
通过消保部门工作人员的计算,发现操女士如果按时按期还款共需还款4766.4元。超过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第二十六条。随后工作人员带领当事人双方学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最后双方达成和解,操女士一次性向该信贷消费公司支付2400元,该笔消费贷款按揭结束。
[事例评析]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第二十六条: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这里的24%及36%是指约定的利息及相关费用的叠加不超过的比例。
解决本起消费争议的关键在于确定还贷金额。调解中,潜山县消保委工作人员提出两种方案:一是年利率24%继续分期还款,24期还款在4000元左右;二是一次性还清。经过双方充分协商,最终达成一致——一次性还款2400元,按揭结束。
此案例是一起新信息时代的消费纠纷,消费者在信用贷款消费时要注意了解清楚签订合约的内容,规避不合理、高利息合约。另一方面我们广大消费者也应注意消费观念,要理性消费,避免被某些不法中介利用,也避免引起不必要的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