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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培训模糊退费,消保委帮忙维权

2018-07-30   作者:赵元春   浏览:13110
 

【案情简介】

201848日,投诉人闫女士通过省消保委投诉平台反映其在宿州市某培训机构为上高三的女儿报名全日制(三个月)课程学习班,交款一万八千元。学习三星期后,发现该校授课方式与宣传不相符,且闫女士女儿认为该校课程内容不适合她,遂要求退学退款,但培训机构只同意退还了剩余两个月的费用。闫女士认为女儿只上了三星期课程,理应退还两个月加一个星期的费用,双方发生纠纷。

【处理过程及结果】

接诉后,宿州市消保委工作人员及时与投诉人联系核实情况,投诉人表示,其女儿正在准备高考,怕影响女儿考试,希望等到高考结束后再进一步维权。72日,宿州市消保委组织投诉双方现场调解,消保委工作人员认真核查报名协议。经查证,纠纷因协议中争议条款所致。宿州市消保委认为,协议中有争议的条款,理应作出有利于保护消费者权益方面的解释,同时并就争议条款提出整改要求。经调解,被投诉培训机构再退还多收取的1549元学费,其女儿精品班学员协议同时终止,双方和解。

【案例评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条 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第二十六条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格式条款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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