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18年3月份,枞阳县消保委接到云南一位消费者普先生的投诉:普先生2月19日通过微信向铜陵市枞阳县某商家支付了1300元,购买一部二手苹果手机,双方约定付款后第二天发货,但二十多天过去了,商家一直没有发货。
【处理过程及结果】
接到投诉后,枞阳县消保委非常重视,立即联系商家负责人核实情况,确认情况属实。经县消保委调解,商家最终很快进行了发货,提供了货运单号,并补偿了普先生50元以示歉意,普先生收到手机和补偿款后表示满意。
【案例评析】
本案是一起由于商家没有按约定时间发货引起的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六条规定:“经营者和消费者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但双方的约定不得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安徽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经营者通过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的,应当保证商品的质量、性能、规格等与广告内容相符,并按照承诺的时限提供商品。”在本案中,双方已约定好发货时间,但商家却未能按约定履行,给消费者造成困扰。因此建议经营者,向消费者承诺时要结合自身的实际情况,作出承诺就要严格履行,以免影响自己的商业信誉。
案例提供:枞阳县市场监管局 唐智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