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近日,临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举报(信息)中心接到消费者杨女士的投诉,反映其于2018年6月份,在临泉县某售楼部交了2000元购房订金,当时该售楼部承诺2018年7月份开盘,交订金的消费者开盘时可享受优惠价格。但7月份过完了还是没有开盘,杨女士问该售楼部,被告知8月15日开盘,时间又过去了,可是还是没有开盘还被告知开盘时间不定,杨女士要求退还订金却被告知公司有规定未开盘不能退订金,无奈投诉到临泉县市场监管局投诉举报(信息)中心。
【处理过程及结果】接到投诉后,城南市场监管所工作人员对该投诉事实进行了调查核实,得知杨女士反映情况属实,通过城南所工作人员的召集和耐心调解,最后,双方当事人达成一致意见:该售楼部无条件一次性退还消费者杨女士2000元,双方满意而归。
【案件评析】本案是一起由于经营者未按合同约定履约而引起的纠纷。《消法》第八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真是情况的权利。”《合同法》第六十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第一百零七条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本案中杨女士交付订金时订金合同就成立并且生效,而该售楼部却未在合同承诺期限内开盘,即该售楼部行为构成违约,开盘期限不定侵犯了杨女士的知情权,而且违反了《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在消费者追问开盘期限时迟迟给不出准确时间,所以本案中退还订金合情合理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