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北市相山区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 淮北市相山区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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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

2018-09-21   作者:相东所 蒋海峰   浏览:2091
 

案情简介

2018124日,相东市场监督管理所接到消费者李先生投诉,称其于121日在一专卖店购买了运动鞋,当时购买3498元,其中一双是需要39码,但此款没有39码,消费者称换另一款回家先看看家人是否喜欢,但家人不喜欢要求其当时购买的那款39码的鞋,但商家称厂家已经没有码了,消费者要求退货商家不同意,故投诉。

处理过程及结果

相东市场监督所工作人员在接到投诉后立即对此事进行了调查了解,通过对双方的调查确定消费者反映的情况属实,于是约定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和处理。

经调解,商家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双方本着互让互谅的原则,最终达成一致意见:商家就自己的经营行为向消费进行了道歉,并进行了退货处理。

案例评析

这是一起侵犯消费者自主选择商品的权利的典型案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 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八)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的规定,商家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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