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购买手机维权案
【案情简介】
2018年3月份,一位12岁的的小朋友在我市某电信设备商店购买了一部价格为1100元的手机。购买过程中,该商店的经营者认为这位小朋友年龄太小,劝其在家长的陪同下方可购买。后来,这位小朋友带其爷爷一道来店中购买了那部手机,并自己支付了手机费用。这位小朋友的母亲得知后,认为她的孩子尚未成年,不应该购买、使用手机,故要求经营者立即退货退款,但经营者不同意,引发纠纷,投诉至要求解决。
【处理过程及结果】
接到投诉后,我所工作人员及时组织调解,并宣传相关的法律法规,最终,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商家同意退款,但鉴于该手机已经使用过了,只能退给消费者900元,投诉人将手机退还给经营者。
【案例评析】
在本案中,这位小朋友只有12岁,属于未成年人,按《民法总则》第十九条“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之规定,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购买手机并非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故必须得到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才有效。此时这位小朋友购买手机的行为效力待定。
按《民法总则》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和 第二十三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其法定代理人。”之规定,可知这位小朋友的爷爷并不是他的法定代理人,其陪同这位小朋友购买手机并不构成对他购买行为的同意或者追认。这位小朋友的母亲作为他的法定代理人,其要求退货退款,即表示不同意、不追认这位小朋友的购买行为。此时这位小朋友购买手机的行为归于无效。
基于以上分析,这位小朋友并不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适格的消费者,其购买行为未得到法定代理人的同意或追认,其与经营者之间并未建立消费关系,故不应该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调解,而应该适用更普遍的关于合同纠纷的调解办法。按照《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这位小朋友与经营者之间的口头购买合同未经追认,自始无效。合同无效,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故最终这位小朋友的母亲退回手机及配件,经营者在考虑了折旧后,退回900元。
随着人民群众生活水平的提高,未成年人开始拥有数量可观的钱财,但是在法律上,他们虽然拥有这些钱财,但对钱财的使用仍然需要得到法定代理人的同意或者追认。法定代理人如果不同意或者不追认,那么他们使用钱财的购买行为就属于无效,他们与销售者之间也没有建立起消费关系。对于因此引发的纠纷,一般可以通过民事诉讼的途径解决。但如果双方(此时一方为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并非未成年人)都同意,也可以通过调解解决。
案例提供:铜陵市铜官区兴隆市场监管所 彭仕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