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北市相山区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 淮北市相山区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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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家承担举证责任

2018-10-22   浏览:6330
 

基本案情:20186月初,消费者任女士在某商场购买了一台空调,安装第二天就发现空调制冷效果不好。她多次向商家反映,商家则推说空调不制冷是韦女士使用不当造成的。

处理依据和结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三条“……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空调器、洗衣机等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消费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6个月内发现瑕疵,发生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的规定,经调解,商家为消费者维修空调并道歉。

案件评析: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7日内退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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