濉溪县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 濉溪县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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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放心消费参创和示范单位动态管理办法(试行)

2018-11-13   来源:省工商局 省消保委   浏览:8517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促进消费 体制机制进一步激发居民消费潜力的若干意见》、国务院《十 三五市场监管规划》及放心消费创建工作要求,强化我省放 心消费参创单位、示范单位的监督管理,依据《消费者权益保 护法》和《安徽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放心消费参创单位、示范单位 的动态管理工作。 本办法所指放心消费参创单位,是经审核参与放心消费创 建活动的企业(店)。 本办法所指放心消费示范单位,是经认定公布的省、市、 县级放心消费示范企业(店)。

第三条 各级放心消费创建工作领导小组应加强对本级放 心消费参创和示范单位动态管理工作的领导,研究制订本地区 的实施意见,提升本地区放心消费创建水平。 各级创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创建办)应加强 对放心消费参创单位、示范单位的监督管理。创新完善参创和示范单位动态管理工作机制;强化放心消费建设业务指导,会 同相关部门督促参创和示范单位认真履行创建责任;加强典型 宣传,发挥示范引领作用。

第四条 放心消费参创单位、示范单位应切实履行放心消 费公开承诺,自觉落实主体责任,不断提高商品品质和服务质 量,积极营造安全放心、质量放心、价格放心、服务放心、维 权放心的消费环境,维护好放心消费创建工作示范声誉,并主 动接受相关部门、消费者和社会监督。

第二章 参创申报与示范认定

第五条 申报参与放心消费创建单位,由属地县(区、市) 市场监管部门、消保委或创建办负责审核,经审核通过的,组 织悬挂、张贴或标注(网店)统一的放心消费参创标识,督促 指导参与创建单位公开承诺,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条 放心消费示范单位认定工作坚持自愿申请、科学 公正、严禁收费、动态监管的原则,按照属地管理、对标筛选、 自下而上、逐级申报的方式进行。

放心消费示范单位认定命名由各级消保委或创建办组织开 展,以会议评议等方式进行。在程序上应按书面征求相关单位 意见、集体评议审议、社会公示等环节进行。评议审议,应邀请相关部门、行业协会、消费者代表等参加。社会公示应同时 公布举报电话、通讯地址和电子信箱,公示期为 5 个工作日。 经公示无异议或有异议经查证不属实的,予以授牌、颁发证书, 向社会公布。放心消费示范单位应按照规范要求,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 悬挂示范单位牌匾,张贴放心消费创建统一标识。

第三章 动态管理与退出规定

第七条 放心消费创建工作实行全过程痕迹化管理。包括 参创、培育、指导、评议、认定、监督、退出等环节步骤应留 存相关资料。

第八条 属地县(区、市)市场监管部门、消保委或创建 办要加强对参创和示范单位的培育、指导、监督,每季度上门 督导不少于 1 次,督促其更好地落实主体责任,切实履行各项 承诺和制度。 逐户建立参创和示范单位档案,档案包括营业执照复印件、 申报审核资料及培育督导台账、认定命名及公示授牌资料、动 态跟踪管理台账等。

第九条 发现参创单位违反《经营者参与放心消费创建管 理办法》等规定的,应及时督促其整改。1 年内发现 2 次以上(含 -5- 2 次,下同)违反规定拒不整改的,取消其参与创建资格。

第十条 发现示范单位违反示范认定标准和承诺制度等要 求的,应及时督促整改。发现 2 次以上违反规定拒不整改的, 由原认定命名的机构撤销其示范资格,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一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参创单位的,直接 取消其参与创建资格;属于示范单位的,由原认定命名的机构 撤销其示范资格,并向社会公示。

(一)申报、认定中弄虚作假或隐瞒真实情况的;

(二)因失信违法行为被列入有关部门黑名单的;

(三)因未尽到经营者法定责任导致商品质量、服务质量、 食品安全等重大安全责任事故,产生社会不良影响的;

(四)因严重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被行政处罚或追究刑事 责任的;

(五)消费纠纷投诉频发且处理不主动不及时的,发生重 大或群体性消费投诉事件影响社会稳定的;

(六)破产、注销或被吊销营业执照、许可证的;

(七)其他应当予以取消或撤销的情形。

第十二条 被取消参创资格的单位,摘除其放心消费创建 标识;被撤销示范资格的单位,收回其示范单位牌匾和证书。被 取消参创或撤销示范资格的单位,2 年内不得申报参创。

各地应当自取消或撤销相关资格之日起 10 日内,将取消或 撤销相关资格的单位名称或姓名、理由及依据等书面报上一级 创建办备案。

第十三条 示范单位资格有效期为 4 年,自认定命名之日 起计算。有效期满后,可以在有效期届满前 6 个月内申请复评, 复评通过的,继续保留示范资格。

第十四条 未获得放心消费参创资格的,不得使用安徽省 放心消费创建标识;未获得示范资格的,不得冒用放心消费示范 单位称号;被取消参创资格的,不得继续使用创建标识;被撤 销示范资格的,不得继续使用示范称号。禁止转让、伪造 安徽 省放心消费创建标识、示范单位牌匾和证书。

第十五条 参与放心消费创建资格审核、放心消费示范单 位认定工作的有关机构和人员,应当保守申报单位的商业秘密, 遵守职业道德,公正廉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程序开展工作。 有关人员在审核认定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依法予以处理。

第四章 社会评估

第十六条 省消保委委托第三方开展消费者满意度调查, 客观反映各地创建成效及存在问题不足,指导创建活动不断深化。

第十七条 省消保委按照双随机一公开模式对示范单 位进行评估。设立评估专家库,每年随机抽取若干名专家,按 照不高于 5%的比例随机抽取示范单位,组织开展评估,评估结 果向社会公布。评估发现问题的,及时告知相关单位,督促其 整改。

第十八条 鼓励各地开展本辖区的社会评估工作。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文件中与本办 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各地可结合本 地实际,制定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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