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回顾】投诉人反映在家居店交了1000元定金订购一套家具,回家商量后近期不准备装修,次日便通知商家不订购家具了,不需要通知厂家发货了,店家表示已知晓,遂后跟店家协商退款,店家说定金不能退,订单中已经注明“订货后不得退货、退款”,但定金可以先押他那儿,以后想定再来定,投诉人不放心,想把定金用于购买其他物品,店家不同意,说定金只能以后作为购买此类家具使用。故投诉来电请求我局帮忙调解。
【调解过程】我局执法人员到现场核查后,双方确已签订销货单,销货单上注明“订货后不得退货、退款,”且被投诉人表示拒绝调解。事后我局再次组织双方进行调解,通过工作人员的耐心调解,商家最终同意投诉人的1000元定金用于购买其他物品,投诉人表示满意。
【案例分析】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此案中商家的销货单中标注“订货后不得退货、退款”字样,存在排除对方权利,属无效条款。日常生活中,此种情况屡见不鲜,故区消保委提醒广大经营户:在消费者订购商品时要明确注明并告知消费内容及退卡事项,不得制订“霸王条款”,诸如“概不退款、概不赔偿”等内容,规范经营环境,避免产生不必要的消费纠纷。同时提醒广大消费者:在购买商品交付定金时,一定要注意看清消费内容以及退卡条款等等,谨慎签署订单,依法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