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2月8日,消费者崔女士向淮南市田家庵区消保委投诉,称其田区某美容院接收皮肤祛斑服务,谁知美白不成,反而造成皮肤受损,消费者要求退还美容费及赔偿相关治疗费用,遭到经营者的拒绝。
处理过程:田区消保委接到投诉后,调查相关情况,约双方进行调解,但双方对造成崔女士皮肤受损的原因及赔偿金额始终达不成一致。田区消保委没有气馁,多次做双方工作,要求经营者承担起应付的责任,也希望双方本着解决问题的态度进行协商。
最终,经过调解,经营者赔偿消费者4000元。
案件评析:这是一起因美容带来的纠纷。本案中,消费者到美容院祛斑美白,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消费者因接受服务造成皮肤受损,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一条“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崔女士要求赔偿的诉求是合理的。
但调解过程中,双方对赔偿的金额有差异,田区消保委从情理法理出发,消除双方心理壁垒,减少阻碍,为消费者争取4000元赔偿,使得双方都能接受。经回访得知,赔偿金已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