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18年12月11日,投诉人丁女士向宿州市消保委投诉,称其子赵某于2018年11月中旬在在宿州市某车行参与以旧换新活动,将价值13000元的力帆牌摩托车换购为市价为6800元的望龙牌摩托车。投诉人丁女士认为,其子赵某患有精神疾病,辨别事物能力低,该车行负责人却利用此情况,以明显低价的方式将其七月中旬购置的力帆牌摩托车折价为5000元进行新车换购。事后,丁女士与经营者协商无果,于是求助于宿州市消保委,要求商家弥补自己的损失。
【处理过程及结果】
经调查,消费者赵某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监护人丁女士对换购价格并不知情,双方摩托车已完成过户登记,所有权已转移。事发前丁女士已通过电话告知车行赵某的精神病史,但车行仍与赵某签订换车合同。车行负责人利用赵某缺乏相应民事能力,故意压低价格,损害消费者权益,对此宿州市消保委工作人员对其进行批评教育。经现场调解后,丁女士与车行达成一致,对换车合同价格进行变更,车行退还2500元折旧费。
【案例分析】
根据《民法总则》第22条规定,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6条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义务。经营者和消费者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但双方的约定不得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恪守社会公德,诚信经营,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得设定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条件,不得强制交易。
在此,宿州市消保委提醒广大消费者,当经营者利用消费者不知情或超出消费者民事能力签订合同,进行不公平交易,消费者应拿起法律武器,积极维护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