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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警器有纠纷,消保委快速维权

2018-12-28   作者:宿州市消保委   浏览:16115
 

【案情简介】

20181217日上午,消费者韩先生来到宿州市消保委反映有自称为宿州中燃公司的工作人员于1215日上门推销燃气报警器。当时工作人员称为用户上门免费检修,在检修时向韩先生介绍,目前燃气报警器每户都需要安装。但是韩先生安装燃气报警器后并没有明显作用,仔细核对购物单据发现该公司为宿州某燃气设备有限公司,与宿州中燃公司并无关系。韩先生认为该公司工作人员误导消费,要求购物款退款298元。

【处理过程及结果】

因韩先生为现场投诉,所以宿州市消保委工作人员及时了解相关情况后立即与被投诉主体工作人员电话联系,约定当天下午进行现场调解。经现场核实,韩先生反映情况属实,宿州某燃气设备有限公司当场为消费者退款退货。宿州市消保委工作人员对被投诉某燃气设备有限公司进行批评教育,建议其规范销售方式,提高营销人员业务素质。拿到退款的韩先生高兴的说:“早上来反映情况,下午就拿到退款,这速度很赞!”

【案例评析】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6条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恪守社会公德,诚信经营,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得设定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条件,不得强制交易。”《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1.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2.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3.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域名主体部分、网站名称、网页等;4.其他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质量责任》第五条禁止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禁止伪造产品的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禁止在生产、销售的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

在此,宿州市消保委提醒广大消费者,如遇上门推销、电话推销等,要提高辨别意识,核对上门服务工作人员身份信息,妥善保存购物凭证,以便有效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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