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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式条款引纠纷 消保委调解获解决

2018-12-28   作者:宿州市消保委   浏览:5754
 

【案例分析】

20181217日上午宿州市消保委接到消费者陈先生投诉,消费者称其于2018129日在宿州市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看车,当时该店工作人员热情接待并许诺诸多优惠,交流中工作人员称贷款购车(3年期)需要在他们店买3年车险,可以为陈先生做三年全险,车上路就不需要其它的保险了,同时称要求消费者缴纳的1200元为车辆出库费。消费者陈先生考虑到此4S店离家近,以后维护保养车辆方便,且出于对该工作人员的信任便签订了汽车买卖合同。

陈先生回家后与朋友交流后方知,一方面卖车方不应该收取车辆出库费,另一方面汽车保险中交强险不能一下买三年,只能一年一年买。陈先生感觉被骗,于是联系卖家,卖家不承认之前承诺的相关内容,要求一切以合同为准。当时手写出库费用和上牌费共计1600元变成了1200元服务费和400元上牌费。在陈先生与4S店交涉过程中,该店称可以不收取1200元服务费用,但是消费者要求全款买车,只在店里买一年保险被卖家拒绝,理由是消费者申请的贷款在看车当天就被批下来了。双方协商无果,遂到宿州市消保委寻求帮助。

【处理过程及结果】

接诉后,宿州市消保委工作人员及时与被投诉宿州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联系,要求该公司负责人携带营业执照复印件及法人代表授权委托书(加盖公章)进行现场调解。经现场核实及调解,宿州市消保委对该汽车公司的不当销售行为进行了批评教育要求整改,同时投诉双方达成一致,宿州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退还陈先生1200元出库费,陈先生以3年贷款方式购买汽车,但无需在该4S店购买三年车险,双方达成和解。

【案例评析】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规定: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十七条:禁止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从事下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四)没有正当理由,限定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进行交易或者只能与其指定的经营者进行交易;(五)没有正当理由搭售商品,或者在交易时附加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条件。

在此,宿州市消保委提醒广大消费者,当经营者利用消费者不知情或限制消费者部分合法权益来签订合同,进行不公平交易时,消费者应拿起法律武器,积极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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