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18年11月19日,县消保委接到消费者卜女士电话投诉,其称国庆期间在来安某大型超市做活动,消费者在该超市购买金额满100送30购物券,该购物券可在超市一楼指定商品用于现金消费。后消费者卜女士在该超市消费二百多元获得60元的购物券,于是卜女士用该60购物券在超市一楼指定的一些商品处购买了69元的电热毯(自己付了9元现金),由于当时天气不热,一直未使用该电热毯。11月18日卜女士使用该电热毯后,发现电热毯指示灯亮但工作不正常不起热,后找到超市要求退换,该超市以购物券购买的商品是由合作经销商售卖,与超市无关,拒绝消费者的要求。
于是消费者卜女士于2018年11月19日向来安县消保委投诉,要求调解处理。
[处理过程及结果]
县消保委接到投诉后,立即联系被投诉方核实情况,被诉方称用购物券购买的商品均是由合作的经销商销售的,目前该经销商已经撤走很长时间,因此超市不应该承担消费者的退换责任。听完被诉方的诉说后,消保委工作人员立即向该负责人宣传《消法》的有关规定,虽然合作的经销商已撤柜,但其租赁的场地是商场超市的,消费者在展销会、租赁柜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要求赔偿。最终,在消保委工作人员的调解下,该超市同意为消费者退款处理。
【案例评析】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第四十三条规定:消费者在展销会、租赁柜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展销会结束或者柜台租赁期满后,也可以向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要求赔偿。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追偿。
因此,本案中租赁柜台办活动的经营者虽然已撤柜,但作为该活动的合作者和柜台的租赁者,该超市理应承担相应的三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