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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购买手机维权案

2019-02-26   来源:义安区消保委秘书处   浏览:12903
      2019215,杨女士投诉,自己14岁的孩子在没有征得家长同意,大年初三私自拿了2800元在铜陵市义安区某通讯器材销售店购买了一部手机,并且该店没有出具购物凭证。4天后杨女士发现了此事,由于孩子害怕并没有使用手机,杨女士找到商家要求退手机,商家拒绝。投诉人认为,孩子是未成年人,不具备独立购买手机的民事行为能力。于是投诉请求帮助调解。

接投诉后,东联市场所组织工作人员来到被投诉人店里了解情况。根据法律的相关规定: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经调解,通讯器材店同意退回2800元购买手机的费用,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另根据《消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商业惯例向消费者出具发票等购物凭证或者服务单据;消费者索要发票等购物凭证或者服务单据的,经营者必须出具。工作人员告知经营者要规范经营,销售货物时同时要出具发票等购物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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