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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潢不合适,调解促和解

2019-03-07   来源:区消保委   作者:区消保委   浏览:12133

装潢不合适,调解促和解

 

家住城区某小区的程先生日前来到金安区消保委三里桥分会,倾诉了一段由样板房引起的装潢烦心事。

新居新气象,程先生为了装饰自己的新家,跑了城区不少家装饰公司,终于被一家装饰公司的样板房给吸引住了。程先生和装饰公司的技术工交流后,决定以样板房基调为主,并加以特色修改,注入主人元素,打造程先生的新居。随后,经过合意,速签订了协议,程先生预付了部分款项,随后的根据施工情况阶段性支付。

按照协议期限,工期应该到了几近完工的阶段,可是据程先生介绍,就目前的进度,协议期内完工可能性不大。同时地脚线、门框、电线安装等都是潦草行事,衣柜内板有破损,装饰板材质量差,厨卫用具大部分都未能安装到位,与样板房差距甚大。于是程先生要求装饰公司承担违约责任,赔偿损失,双方僵持不下,程先生便想到了消保委。

经过金安区消保委三里桥分会工作人员的几次调解,他们以法理为依据,事实为准绳,根据《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安徽省消保条例》第二十条 “经营者通过广告、产品说明、实物样品或者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对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价格、售后服务等作出承诺的,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价格、售后服务等应当与承诺相符。经营者不能履行承诺的,应当事先告知消费者,并协商解决;造成消费者合法权益损害的,应当依法给予赔偿。广告、产品说明、店堂告示等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之规定,最终,建议装饰公司采取补救措施,按样板房及协议规定标准施工,并承担惩罚性赔偿4500元,其中4500元从程先生还未付给装饰公司的9000元尾款中扣除。双方都表示接收调解结果,并签下调解协议。

                                                

金安区消保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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