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家住在明光市管店镇的消费者庞先生到管店市场监督管理所投诉,称其于2019年2月21日从陈某处购买农药四十包,正常使用一段时间后,发现田里的甜叶菊老苗新苗均有不同程度的受损,消费者发现其中有过期农药,即向经营者提出赔偿,双方多次协商未果,故投诉到管店市场监督管理所消协分会请求协调处理。
管店所接到投诉后,工作人员依法召集双方到所内,本着调解为上的原则,详细向经营者讲解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依据“谁经销,谁负责”的原则,对双方当事人多次进行约谈和调解,最终双方于4月4日达成了一致协议:由经营者陈先生赔偿消费者庞先生经济损失15000元人民币。在管店所的努力调解下,消费纠纷得到解决,双方矛盾得以化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