遇到纠纷采取维权行动,本是人之常理。但在行动之际,一定要保持相对清醒的认知,自身行为要严守法律与理性边界,而不是一味照搬他人“成功”的例子。维护自身权利的同时,也要保护好其他正当合法的权益。
根据法律规定,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构成犯罪的,还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除了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并应当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一旦这位准业主被判有罪,就要面临刑责与民事赔偿的双重后果。
此事件提醒我们,“以闹维权”不可滥用,它不过是存在于特殊事件、特殊场景的特殊行为,并不具备普适性。在“闹”的过程中,稍有不慎就可能会侵犯到他方合法权益。
巢湖市场局坚持畅通维权路径,最大程度地给消费群众提供便捷、有效的维权知道,推动正面效应,促进消费群众正当理性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