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购买手机维权案
【案例简介】
2019年2月15日,杨女士称自己14岁的孩子在没有征得家长同意的情况下,于今年大年初三的时候,私自从家里面拿了2800元钱,在铜陵市义安区某通讯器材销售店购买了一部手机,并且该店还没有出具购物凭证。杨女士的孩子买了手机以后,由于害怕并没有及时使用,4天后杨女士发现了此事。杨女士找到商家要求退还手机,遭到商家拒绝。于是向义安区消保委投诉请求帮助调解。
【处理过程及结果】
义安区消保委接到此投诉后,工作人员向双方当事人了解了事实情况。杨女士认为,孩子是未成年人,不具备独立购买手机的民事行为能力。商家认为买卖合同成立后没有质量问题就不能撤销,不同意退货。工作人员就双方的看法提出了意见和建议,并宣传《消法》及相关的法律规定,最终,该通讯器材店同意退回2800元购买手机的费用,杨女士则退还手机,双方达成一致意见。
【案例评析】
这是一起未成年人购买手机而引发的消费纠纷案。根据法律的相关规定: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经调解,通讯器材店同意退回2800元购买手机的费用,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另根据《消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商业惯例向消费者出具发票等购物凭证或者服务单据;消费者索要发票等购物凭证或者服务单据的,经营者必须出具。工作人员告知经营者要规范经营,销售货物时同时要出具发票等购物凭证。
案例提供:铜陵市义安区消保委秘书处 周清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