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包装标注瑕疵索赔维权案
[案情简介]2019年1月25日,消费者在雨山区某蛋糕店发现某品牌的点心盒内果酱包装上无厂名厂址,购买了100盒,每盒单价19.8元,随后来到雨山市场监督管理所进行投诉,要求依据《食品安全法》进行索赔。
[处理过程及结果]
接到投诉后,雨山所工作人员组织双方进行调解,经过调查,点心盒内果酱包装上无厂名厂址的情况属实,确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经营者存在一定的过错,但经营者不是“明知而为”的过错,经双方协商,商家退回消费者所购100盒点心款1980元,并给予消费者适当补偿。
[案件评析]
消费者的索赔要求是依据《食品安全法》第148条第二款之规定“生产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不符合食品安全的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从现场调查的情况看,经营者索取的进货票证齐全,符合经营者进货查验要求,但确实在查验中对点心盒内果酱的标签出现疏忽,应承担一定的过失责任。而非“明知”故意行为,经雨山所工作人员的耐心细致的讲解,消费者原谅了经营者的过错行为,本着以和为贵的原则,最终达成了“退回消费者所购100盒点心款1980元,并给予消费者适当补偿”的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