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基本情况
灵璧县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二季度共接受消费咨询60次,投诉4起,涉案金额7842元,为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3958元。
二、投诉分类统计情况
下面表格为各类别投诉情况及投诉所占百分比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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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别 |
投诉量(件) |
百分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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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电类(含手机) |
1 |
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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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装鞋帽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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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烟酒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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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用商品、医药类 |
2 |
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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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工具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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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社会服务类 |
1 |
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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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信及互联网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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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设施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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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家居建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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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热点反映及存在的问题
存在的问题有:售后服务方面往往兑现不了当初的承诺。随着消费者消费观念的不断转变和对自身合法权益的关注不断加强,在面临消费侵权问题时,消费者不再选择沉默,而是积极利用消法武器捍卫权益,我县消保委受理此类投诉后,第一时间处理,争取及时有效地解决,严厉打击各种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
四、 典型案例分析
为利!打感情“牌”诱骗老人
【案情简介】
2019年5月22日接到消费者胡先生的投诉信,消费者称2019年5月6日灵璧县曹某到消费者家中,向退休老人推销无生产日期、无主要成分、无合格证明等信息的某品牌清洁乳(用于清洁油烟机),曹某利用老人的同情心,编造其家人身患癌症急需救治等信息,诱骗老人以5988元购买其30瓶上述“三无”清洁乳,老人意识到上当后,要求退货退款,遭到曹某拒绝。消费者胡先生投诉到消保委要求退款等。
【处理过程及结果】
接到投诉后,灵璧县消保委和市场监管所及时和被投诉人曹某所在的公司进行了联系,该公司负责人称公司已停止生产经营,关于投诉的问题该公司会主动和投诉人联系以取得和解。最终公司退回投诉人2994元,双方达成和解,投诉人表示撤诉。
【案例评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分、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本案中曹某向消费者推销无生产日期、无主要成分、无合格证明等信息的清洁乳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的有关规定,侵犯了消费者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