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简介】
2019年3月,城区的陈先生前来池州市贵池区消费者投诉举报中心投诉称在城区某营业厅花200元购买了一部老人机,回去使用了几天发现无法充电,拿回商家修理,但商家未修理好,换了一部手机后,仍然无法充电,请求维权。
【处理过程及结果】
贵池区消费者投诉举报中心接诉后,前去被投诉的营业厅了解情况,经了解,因投诉人购买的老人机维修未果,被投诉人为投诉人更换了老人机,但更换后的手机仍无法使用,经调解,被投诉人同意为投诉人退货,因投诉人将老人机尾插损坏,扣除35元,剩余165元退还给投诉人,投诉人表示接受。
根据《安徽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 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和本省规定、与经营者的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重作等义务。没有规定、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解除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重作等义务。
第二十三条 商品的包修理期限不少于三十日。商品房、汽车等商品,国家和省对其包修理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消费者与经营者对商品的包修理期限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经营者履行修理责任的,应当向消费者出具修理记录。商品修理应当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二十日内完成。无正当理由,到期未完成修理的,经营者应当负责退货或者更换。”的规定,消费者购买的老年机维修后无法使用,经营者应当为其换货后仍无法充电,应履行退货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