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18年11月23日,李先生从某农机公司购买了一台价值12万元的农业机器,使用几天后,发现发动机存在质量问题,于是与经销商协商后进行维修并更换了发动机,但是没过几天又出现问题,该机器已无法正常发动。李先生怀疑该农机公司更换的是老旧的发动机,以次充好。遂向望江县消保委投诉,请求维护其合法权益。
【处理过程及结果】
望江县局接到投诉后,辖区雷阳市场监管所立即开展调查了解,对当事人及该农机公司进行了详细询问,发现该农机的确存在一定的质量问题。经过执法人员告诉经销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七条“产品质量应当检验合格,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和第二十七条“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简称三包)第十一条“在三包有效期内,修理两次,仍不能正常使用的产品,凭修理者提供的修理记录和证明,由销售者负责为消费者年费调换同型号同规定的产品。”
在宣传相关法律后,同时也证实该农机产品已无法正常使用,严重影响到李先生今后的生产使用。经执法人员反复强调,最终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农机公司同意李先生退货,并全额退还李先生的货款12万元。李先生表示对此满意。投诉中的相关线索已按照“诉转案”程序交由属地所立案调查。
【相关法律法规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六十二条:“农民购买、使用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生产资料,参照本法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七条“产品质量应当检验合格,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第二十七条“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简称三包)第十一条“在三包有效期内,修理两次,仍不能正常使用的产品,凭修理者提供的修理记录和证明,由销售者负责为消费者年费调换同型号同规定的产品。”
【消费警示】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中国要强,农业必须强;中国要美,农村必须美;中国要富,农民必须富。”“三农”问题是政府工作中的重点内容,而农业机械是农户重要的生产资料,价格较为昂贵,事关农业生产和农户的切身利益。维护好农民的切身利益,能保障农村的和谐发展。广大农户在购机前应全面了解自己所要购买的农机品牌、型号,选择到一些规模大、信誉好、品牌知名度高的农机经营户去购买农机。使用前应仔细阅读相关说明书,严格按规定操作,避免因误操作、使用不当等造成机器故障,同时应保留好购货发票、产品“三包”凭证、产品说明书作为维权证据,出现消费纠纷时,及时向12315或当地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寻求帮助,以避免个人权益受到侵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