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安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 六安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

首 页|维权动态|放心消费创建|组织·人物|理论研究|消保委公告|消费警示
金安区消保委裕安区消保委叶集区消保委霍邱县消保委舒城县消保委金寨县消保委霍山县消保委
当前位置:安徽315>江淮维权>六安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维权动态

2019年上半年消保委、12315受理调处的消费维权典型案例

2019-07-30   来源:六安市市场监管局、六安市消保委   作者:六安市市场监管局、六安市消保委   浏览:13181

一、未成年人购买手机维权案

家住霍邱县城关镇的李先生拨打12315向霍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消费者诉举报中心投诉,称其十三岁,隐瞒家人在霍邱县城关镇某手机专卖店购买一部手机李先生发现时,手机已经被小孩偷偷玩了一段时间,李先生找经营者协商退机遭拒。举报中心工作人员接到投诉后,立即安排辖区市场监管所进行调查处理,经调查,李先生所反映的情况基本属实。经执法人员耐心调解和宣传教育,最终双方达成一致,经营者扣除手机价款一半的折旧费,退还余款,李先生退还手机

点评:按照《民法总则》《合同法》有关规定,13岁的孩子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购买手机的行为属于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不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该行为须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后有效,属效力待定的买卖合同。本案中,李先生的孩子与商家订立手机买卖合同时,商家既未行使追认催告权,孩子的法定代理人李先生又拒绝追认,故其与商家之间订立的手机买卖合同属合同无效,商家应该退货。但鉴于手机已经激活并且使用一段时间,实际价值已有一定损耗,且家长对孩子监护方面也存在一定的过失,让商家承担全部责任也显示公平,故应适当对商家做出补偿。

二、承诺赠品不兑现维权案

消费者陆女士20186月从市区某电器店购买了一净水,当时承诺“免费更换滤芯一次”并在发票上注明“免费更换滤芯一次”。这台净水4个滤芯,1-3号滤芯1换一次,4号滤芯2年换一次,现在消费者要求商家兑现承诺,免费换滤芯,商家只给换了1-3号滤芯,说4号滤芯明年才到期,更换属于二次更换,不在免费更换的范围内,陆女士不能接受,认为按照承诺4号滤芯也应免费更换,遂投诉到市消保委。经调解,经销商免费赠送一个4号滤芯,明年到期时陆女士自行更换。

点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同时,根据《合同法》相关规定,对商家在销售时作出的自愿承担责任的条款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商家上述承诺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该承诺条款一方的解释。按照通常的理解,本案中商家“免费更换滤芯一次”的承诺已在发票上明确标注,消费者购买的净水器1-4号滤芯的首次更换均应免费。所以消费者的要求应该予以支持。

、干洗服务引纠纷维权案

201810月,赵女士将201712月购买的价值近2000元的羊剪绒大衣送至某干洗店洗涤,取衣服时发现米白色大衣的门襟处出现了四块黑色污渍。赵女士先后与干洗店和大衣经销商多次交涉均无果,抱着试试看的心态,最终向市消保委寻求帮助。工作人员组织干洗店、经销商及消费者三方进行当面调解,并现场拆解大衣寻找出现污渍的原因。经过多次沟通和宣讲《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洗染业管理办法》,最终,干洗店和经销商分别给予赵女士一定的经济补偿,纠纷得以化解。

点评:本案是因干洗服务引发的纠纷。《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害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承担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洗染业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因经营者责任,洗染后的衣物未能达到洗染质量要求或不符合与消费者事先约定要求的,或者造成衣物损坏、丢失的,经营者应当根据不同情况给予重新加工、退还洗染费或者赔偿损失。非经营者过错,由于洗涤标识误导或衣物制作及质量不符合国家和行业标准要求,造成未能达到洗染质量标准的,经营者不承担责任。”本案中服装销售商家干洗店无法证明自己无过错,经过调解,双方共同承担相应责任

四、黄金饰品破损维权案

2019310号下午,消费者孙女士在市区某商场黄金专柜购买了一件价格为1980元的貔貅手串,黄金重量2.79克。消费者反映专柜销售人员向其承诺手串20-30年内不会出现变形等质量问题,可貔貅手串刚戴了没几天,就发现金饰掉了一小块,掉落的部分也没有找到。消费者来到当初购买黄金的专柜要求退货或者恢复原样,但是专柜表示至多只能帮其承担一半的损失。由于双方协商未果,消费者来到市消保委投诉。通过市消保委工作人员联系商场消费维权服务站负责人进行调解,鉴于消费者购买黄金首饰的时间较短,商家最终同意给消费者作退货退款处理。

点评:《安徽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和本省规定、与经营者的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重作等义务”。本案中,鉴于消费者购买黄金首饰的时间较短,商家最终同意给消费者作退货退款处理。

五、装潢纠纷维权案

程先生在准备装修房屋时,被某装饰公司的样板房吸引。他与装饰公司的技术工交流后,决定以样板房基调为主,加以特色修改,打造个性新居。双方签订协议,程先生按照合同约定预付部分款项。数月后,装饰公司不能按期完工、装修质量及厨卫用具、板材与样板房差距甚大引起程先生不满,他要求装饰公司承担违约责任,赔偿损失无果,遂向金安区消保委投诉。经过金安区消保委三里桥分会工作人员的多次调解,双方达成一致:装饰公司采取补救措施,按样板房及协议规定标准施工,并给予补偿4500元,从装修尾款中扣除。

点评:根据《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安徽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二十条“经营者通过广告、产品说明、实物样品或者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对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价格、售后服务等作出承诺的,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价格、售后服务等应当与承诺相符。经营者不能履行承诺的,应当事先告知消费者,并协商解决;造成消费者合法权益损害的,应当依法给予赔偿。广告、产品说明、店堂告示等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之规定,装饰公司应当按照协议约定施工,对于延误工期的责任应当予以补偿。

向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