庐江县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 庐江县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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庐江县2019年放心消费创建工作实施意见

2019-09-17   浏览:2433




 

2019年是新中国成立70周年,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关键之年。今年,全县放心消费创建工作的总体思路是: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促进消费体制机制进一步激发居民消费潜力的若干意见》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促进消费体制机制实施方案(2018—2020年)的通知》要求,按照《庐江县放心消费创建工作实施意见》的总体部署,坚持“亮品牌、提品质、守信用”的放心消费创建工作导向,以进一步提升消费环境安全度、经营者诚信度、消费者满意度和社会认同度为目标,以深入治理和不断优化消费环境为重心,以推进放心消费重点行业和领域创建、放心消费进乡村为主要抓手,充分发挥放心消费创建在改善消费环境、扩大消费需求、拉动经济增长和保障改善民生中的促进作用,协同共治、携手共创公平竞争市场环境和安全放心消费环境。

一、工作要求

(一)坚持健全机制。始终坚持政府主导、企业自主、部门联动、行业自律和群众监督的创建工作原则,进一步完善推进机制,继续争取地方党委政府的支持,全力推动将创建活动纳入地方政府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绩效管理考核评价体系,纳入政府推进社会管理创新和改善民生重要课题。

(二)坚持部门联动。各单位加强与有关职能部门、行业协会、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的沟通联系,完善部门协作配合和信息共享机制,汇聚工作合力,齐抓共创,着力推动有关市场、行业、领域开展创建活动。

(三)坚持统筹推进。各单位要切实履行好组织协调、情况汇总、督促检查、动态管理等工作职责,及时向本地党委政府报告创建工作推进情况,协助政府统筹谋划有关工作。结合实际,及时调整、充实创建工作力量,制定、落实创建目标任务,确保创建工作取得实效。

二、目标任务

(一)夯实“点”的基础。持续发挥放心消费示范企业(店)品牌示范引领作用,在“亮品牌,提品质”的基础上,将“守信用”纳入创建工作评价标准,按照“属地管理、自下而上、逐级申报”的原则,培育发展放心消费创建参创企业(店)总数不少于300家、县(区)级放心消费示范企业(店)认定总数不少于100家、推荐市级放心消费示范企业(店)总数不少于24家。具体实施步骤是:

1.5月至6月底,各单位按照《庐江县2019年放心消费创建及示范企业(店)发展计划》(附件1)(以下简称计划)积极宣传、组织经营者参创,进一步扩大放心消费创建参与覆盖面。积极鼓励引导参创单位和放心消费示范企业(店)开展线下购物无理由退货公开承诺活动。6月30日前,各单位上报参创单位名单和参创资料。

2.7月至8月20日,各单位在属地市场主体参创基础上,按照计划开展县(区)级放心消费示范单位培育认定工作。继续鼓励引导参创单位和放心消费示范企业(店)开展线下购物无理由退货公开承诺活动。7月20日前,各单位上报推荐示范单位名单,8月18日前,县放心消费领导小组完成县级示范单位认定工作。

3.820至910,各单位严格把关,好中选优,推荐本地放心消费示范单位申报市级放心消费示范单位。继续鼓励引导参创单位和放心消费示范企业(店)开展线下购物无理由退货公开承诺活动。期间,县市场监管局、县消保委会同有关单位对认定命名的县级及推荐申报的县级放心消费示范企业(店)进行抽查。

4.9月中旬至11月中旬,迎接市市场监管局、市消保委对我县年度创建工作进行考核验收。

今年参创及示范单位申报、认定方法按照《合肥市放心消费创建工作指南(2019年修订版)》有关规定和流程进行。各单位分别于6月23日、9月8日、11月8日前将《2019年放心消费创建工作情况统计表》(附件2)书面报县消保委秘书处,电子版发送至指定邮箱;于11月18日前,将本地放心消费创建工作年度总结书面报县消保委秘书处,电子版发送至指定邮箱。

(二)推进放心消费扩面。普遍强化经营者自律,在放心消费示范企业(店)的基础上开展放心消费示范行业(街区、园区、电商平台、消费市场、商业楼宇、商业综合体)创建。具体为:城北所完成黄山中路、县茶叶协会、一个商业综合体、邮储银行系统的创建工作;城南所完成文明中路、汽车城、一个商业综合体、农行系统创建工作;冶父山所完成冶父山风景区创建工作;同大所完成台创园创建工作;其它各所按照2018年创建要求结合自身实际,开展好联线扩面工作,提升创建工作覆盖面。放心消费示范行业(街区、园区、电商平台、消费市场、商业楼宇、商业综合体)认定标准见《合肥市放心消费创建工作指南(2019年修订版)》。

(三)推动放心消费进乡村。全面落实乡村振兴战略,按照《开展放心消费创建进乡村活动实施方案》(皖工商消字〔2018〕114号)要求,以乡村日常生活消费品经营者为重点,推动放心消费创建进乡村,引导经营者诚信守法经营,净化乡村消费市场环境。每个行政村(社区)引导不少于3户乡村经营者参与创建,并加强培育督导,择优认定为放心消费乡村示范店。乡村参创经营者及乡村示范店纳入当地创建年度发展计划;乡村经营者参创及示范单位申报、认定方法按照《合肥市放心消费创建工作指南(2019年修订版)》有关规定和流程进行。各单位分别于6月23日、9月8日、11月8日前将《2019年放心消费创建进乡村工作情况统计表》(附件3)书面报县消保委秘书处,电子版发送至指定邮箱。

加大乡村消费教育引导力度,通过多种形式开展宣教活动,集中发布消费警示、提示,公布侵害乡村消费者权益的典型案例,教育和引导广大乡村消费者转变消费观念,提高自我维权能力。加强农村消费市场监管,加大案件查处力度,重点整治制售不合格商品、假冒仿冒侵权、掺杂使假、以假充真、价格欺诈、虚假广告、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等违法行为,净化乡村消费市场环境。进一步畅通投诉举报渠道,深入推进12315“五进”工作,健全农村地区消费投诉维权站点。

三、工作成效

(一)畅通多元化渠道。以深化创建工作为契机,创新维权机制,综合运用沟通、协调、调解、仲裁、行政、法律等多种手段,有效解决各类消费服务领域中的突出问题。进一步畅通消费维权渠道,扩大维权网络覆盖面,延伸维权服务领域,努力将消费维权向农村延伸,向事前延伸,向执法监管延伸,确保对消费者有效投诉、举报、咨询处理率达到100%,进一步提升消费者满意度和获得感。

(二)展示阶段性成果。各单位要及时总结创建工作开展以来取得的阶段性成果,利用报纸、电视、广播、网络等载体,通过开辟专题、专栏、摄制宣传片等形式,大力开展放心消费创建成果宣传展示活动。充分展示各级政府、有关职能部门、示范(参创)企业、行业、消费者参与、支持创建工作所取得的丰硕成果,进一步彰显为民惠民的创建宗旨,扩大创建工作的社会影响力和广大群众对创建活动的感知度。

(三)加强动态化监管。按照“边创建,边监管”的工作方法,加强对参创和示范单位的动态监管,适时开展创建工作“回头看”,督促参创及示范单位珍惜荣誉、发挥作用,更好地落实消费维权责任和义务,切实履行各项承诺;对在日常监管过程中发现的严重失信或违法违规行为的,及时撤销其参创及示范资格,并向社会公示;对创建工作中涌现的先进典型加大宣传力度,进一步提升先进创建单位的品牌影响力。

联 系 人:李    莉:82568315   18815603161

          电子邮箱:1532833530@qq.com

 

附件:1.庐江县2019年放心消费创建及示范企业(店)

认定年度发展计划

2.2019年放心消费创建工作情况统计表

3.2019年放心消费创建进乡村工作情况统计表

4. 《合肥市放心消费创建工作指南(2019年修

订版)》


附件1

 

庐江县2019年放心消费创建及示范企业(店)

认定年度发展计划

 

序号

单位

参与创建户数

县级示范企业(店)申报户数

市级示范企业(店)申报户数

1

城南所

30

10

4

2

城北所

30

10

4

3

汤池所

15

5

1

4

万山所

15

5

1

5

金牛所

15

5

1

6

石头所

15

5

1

7

郭河所

15

5

1

8

同大所

15

5

1

9

白山所

15

5

1

10

盛桥所

15

5

1

11

冶父山所

15

5

1

12

白湖所

15

5

1

13

龙桥所

15

5

1

14

矾山所

15

5

1

15

泥河所

15

5

1

16

罗河所

15

5

1

17

乐桥所

15

5

1

18

柯坦所

15

5

1

合计数

300

100

24

注:1.参创经营者和示范企业(店)发展不得低于本年度计划。

2.拥有行政村建制的县(市)区、开发区,每个行政村(社区)引导不少于3户乡村经营者参与创建,并择优认定为放心消费乡村示范店;乡村参创经营者及乡村示范店纳入当地创建年度发展计划。

 

 

 

附件2

2019年放心消费创建工作情况统计表

 

填报单位:   (印章)            填报时间:

类别

本期数

2019

累计数

2018年以来

累计数

参创经营者发展户数

 

 

 

县级放心消费示范企业(店)认定户数

 

 

 

开展线下购物无理由退货企业(店)户数

参创经营者

 

 

 

县级示范企业(店)

 

 

 

市级示范企业(店)

 

 

 

总户数

 

 

 

   填报人:                      联系电话:

  

注:本统计表分别在623日、98日、118日前

填报,需要另外说明的事项可以附具体情况说明。


附件3

2019年放心消费创建进乡村工作情况统计表

 

  填报单位:   (印章)          填报时间:

类别

数量

本地行政村(社区)数量

 

类别

本期数

累计数

已开展放心消费创建进乡村数量

 

 

参创经营者户数

 

 

已认定示范店户数

 

 

开展现场消费教育引导活动次数

 

 

发布消费警示、提示次数

 

 

公布典型案例件数

 

 

查处违法违章案件数

 

 

案值(单位:万元)

 

 

建立农村地区消费投诉维权站点数

 

 

填报人:                      联系电话:

  

注:本统计表分别在623日、98日、118日前

填报,需要另外说明的事项可以附具体情况说明。
附件4

合肥市放心消费创建工作指南

2019年修订版)

 

为引导县(市)区、开发区经营者申报参加放心消费创建活动,提升参创和示范企业层次,结合《经营者参与放心消费创建管理办法》、《安徽省放心消费示范单位认定标准》、《安徽省放心消费参创和示范单位动态管理办法》、对2019年放心消费创建活动工作的有关事项作如下说明:

一、参创经营者的指导意见

鼓励和支持第一产业中的龙头企业、第二产业中直接为最终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第三产业中有品牌、有品质的经营者,且具有以下条件的经营者优先参创:

(一)优先培育发展持有注册商标并依法登记注册、正常生产经营2年及以上,且取得法律、法规规定的各项经营许可的经营者。

(二)优先培育发展近5年来获得国家、省、市、县(区)政府及其职能部门授予相关评定证书的经营者。

(三)优先培育发展获得绿色食品、无公害食品、有机食品和农产品地理标志“三品一标”评定证书的经营者。

(四)优先培育发展公用企业和规模以上企业。

(五)近2年未被列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无行政处罚记录、无产品质量抽检不合格记录、无重大责任事故、无引发群体性消费投诉等情况的经营者。

(六)对放心消费创建工作能够高度重视,并建立放心消费创建相应的组织机构,明确具体责任人,制定相关工作职责、计划方案、目标任务和规章制度的经营者。

(七)能建立相关的进货查验、不合格商品下架、消费纠纷处理、首问和赔偿先付等制度的经营者。

(八)能对消费者作出“线下无理由退换货”承诺的经营者。

(九)非法人分支机构参创时需要提供上一级母公司同意参创并承担相关责任和义务的书面说明(国有直属企业分支机构可不必提供,如银行、保险、通讯、邮政、石油石化等)。

二、参创和示范企业的材料目录

(一)参创经营者材料目录

1.县(市、区)放心消费创建单位申报表(附件一);

2.经营者登记注册信息(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和法律、法规规定应取得的各项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3.经营者开展放心消费创建活动工作实施方案(包括创建组织机构、具体责任人、工作职责、计划方案、目标任务、规章制度等内容);

4.经营者在规范经营管理方面的相关规章制度(附件二范本)的书面材料(结合企业实际情况提交);

5.政府及职能部门对经营者的评定证明材料(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或照片,评定称号为近5年内取得,如获得多项称号的只须提供23种等级最高的称号);

6.参创经营者持有注册商标的应提供主营业务范围相关的有效商标权证明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7.合肥市放心消费参创经营者培育督导台账(附件三)。

(二)县(市)区、开发区放心消费示范企业(店)材料目录

1.参创经营者需要提供的全部材料;

2. 县级放心消费示范单位申报表(附件四);

3.放心消费示范企业(店)动态跟踪管理台账(附件五)。

(三)市级放心消费示范企业(店)材料目录

1. 县(市)区、开发区放心消费示范企业(店)需要提供的全部材料;

2.市级放心消费示范单位申报表(附件六)。

三、提交报送和存档的材料要求

(一)参创单位、县(区)级示范单位的申报材料参照“档案目录范本”(附件七)顺序归类入档,为每户企业单独建立创建档案,由属地市场监管部门、消保委存档备查;市级示范单位的申报材料由市消保委秘书处存档备查。

(二)属地市场监管部门、消保委按照规定时间要求,填写县(市)区、开发区2019年放心消费参创经营者名册(附件八)、县(市)区、开发区2019年放心消费示范企业(店)名册(附件九)报市消保委秘书处,并将经营者信息及时录入至安徽省放心消费创建网向社会公示,名册具体上报时间与《2019年放心消费创建工作情况统计表》同步上报。

(三)属地市场监管部门、消保委自行制作参创经营者统一标识发放给通过审核的参创单位(附件十);自行制作县(区)级放心消费示范企业(店)奖牌发放给通过认定的示范单位(奖牌样板见附件十一)。

参创和示范单位的参创标识、奖牌要规范统一制式,并在企业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张贴、悬挂,接受消费者监督。

(四)所有参创和示范单位的负责人加入到属地市场监管部门、消保委建立的微信群和QQ群,方便工作交流。

上述内容中涉及到的标识、奖牌等电子版文件,请各市场监管局(消保委)具体经办人员加入到“合肥市消保委秘书处QQ群,群号:139398847”,在群文件中下载。

 

 

2019年514

 

 

 

 

 

 

 

 

 

附件一:

县(市、区)放心消费创建单位申报表

                                                                        

单位名称(盖章)

 

单位地址

 

法定代表人

 

职务

 

电话

 

创建活动负责人

 

职务

 

电话

 

投诉处理专员

 

职务

 

电话

 

监管机构

 

监管负责人

 

职务

 

电话

 

参创单位自评

(可另附纸)

 

 

消保委分会、市场监管所意见(盖章)

 

 

 

县(市)区、开发区消保委、市场监管局意见(盖章)

 

 

 

备注

此表一式三份,县(市、区)消保委、市场监管局,消保委分会、市场监管所,参创单位各一份

附件二:

进货查验制度

 

一、建立进货台账,严格进货检查验收,验明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等。

二、采购商品,应当向供货商索取有关供货证明、票据等证明资料,确保供货者主体资格合法、购入商品来源正规。对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实行生产许可证或者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的商品,应查验其许可证、认证证书等。

三、建立商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供货者名称、法定代表人或业主名称、联系方式、许可证号、许可证有效日期、营业执照注册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商品数量等内容,并存档备查。

四、对于商品标注“有机产品”、“绿色食品”等标志的,应当要求供货商提供相应标志证书,确认在有效期限内。

五、商场、超市、市场等有条件的经营者还应当实行计算机网络化管理,建立健全电子档案。

 

 

 

 

 

 

不合格商品下架制度

 

一、自觉遵守重质量、讲诚信的商业道德,自觉抵制假冒伪劣和违法商品,及时发现和清除商品质量隐患,切实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商品,必须下架和停止销售,退出流通领域:

(一)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商品;

(二)不符合在商品或者其包装上标注采用的产品标准的商品,不符合以商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商品,不具备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的商品;

(三)国家明令淘汰并禁止销售的商品;

(四)伪造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商品;

(五)失效、变质、污秽不洁的商品;

(六)篡改生产日期的商品。

(七)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商品。

(八)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在商品质量监督抽查中,被判定为不合格的商品。 

三、经常对经营的商品进行查验和清理,发现有第二条所列八种商品,要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清除,并记录相关情况,向属地工商(市场监管)部门报告。

 

消费纠纷处理制度

 

一、秉承对消费者负责的态度,积极履行消费纠纷第一责任人的义务,认真做好消费纠纷处理工作。
     二、建立健全受理和处理程序,明确受理、处理、审核、反馈、归档等基本工作程序。对消费者诉求,主动协调沟通,快速和解消费纠纷,力争纠纷不出门。

三、消费者直接投诉到有关行政部门、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的,经营者应积极主动配合有关部门、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及时妥善处理消费纠纷,并向相关部门报告处理情况。

四、根据消费者咨询和投诉情况,有针对性地加强和完善内部经营管理,建立长效管理机制,切实履行消费维权的社会责任。

 

 

 

 

 

 

 

 

 

首问和赔偿先付制度

 

一、按照“谁销售商品谁负责,谁提供服务谁负责”原则,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发生消费纠纷,经营者必须依法承担首问责任,主动和解消费纠纷,不得推诿。消费者直接向有关行政部门或者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投诉的,经营者应当积极配合调查处理。

二、商场、市场和平台经营者接到投诉后,应当及时安排专人处理,组织销售者或者服务者和消费者进行协商。协商一致的,商场、市场和平台经营者要督促销售者或者服务者及时履行协议。

三、商场、市场和平台经营者与场所内的销售者或者服务者,在双方自愿的基础上签订消费者投诉赔偿先付协议(条款),确定启动赔偿先付的条件、流程、方式、范围,完善赔偿先付程序,向广大消费者和商场、市场、平台内的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四、当场所内的销售者或者服务者出现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故意拖延处理或者无理拒绝赔付或者撤场等,导致消费者无法获得赔偿时,商场、市场和平台经营者应向消费者进行赔偿先付。

   当消费者投诉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经核实消费者投诉的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确实存在过错的,商场、市场和平台经营者应向消费者先行赔付。

 


附件三

 

合肥市放心消费参创经营者培育督导台账

经营者名称或姓名

 

地址及联系方式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

 

所属行业

 

申报参与创建时间

 

培育指导责任人及所在单位

 

上门培育督促时间

 

有无违反《管理

办法》的情形

 

有无其他违法情形

 

其他需要说明的

事项

 

 

 

 

经营者签名或盖章:             培育指导责任人签名:

 

 


附件四:

 

安徽省县级放心消费示范单位申报表

 

                                                                       

单位名称(盖章)

 

 

单位地址

 

单位负责人

 

 

职务

 

电话

 

监管机构

 

 

监管负责人

 

职务

 

电话

 

申报单位自评

(可另附纸)

 

 

 

 

消保委分会、市场监管所意见(盖章)

 

 

 

县(市)区、开发区消保委相关成员单位意见

(盖章)

 

 

 

县(市)区、开发区消保委、市场监管局意见              (盖章)

 

备注

此表一式三份,县(市、区)消保委、市场监管局,消保委分会、市场监管所,示范单位各一份

附件五

 

合肥市放心消费示范企业(店)动态跟踪管理台账

经营者名称或姓名

 

地址及联系方式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

 

所属行业

 

申报参与创建时间

 

认定命名时间

 

动态跟踪管理责任人姓名及所在单位

 

上门动态跟踪管理时间

 

有无违反《管理办法》或不符合《认定标准》及相关特定行业认定标准情形

 

有无其他

违法情形

 

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经营者签名或盖章:           动态跟踪管理责任人签名:

附件六:

 

安徽省市级放心消费示范单位申报表

 

                                                                        

单位名称(盖章)

 

 

单位地址

 

单位负责人

 

 

职务

 

电话

 

申报单位自评

(可另附纸)

 

 

县(市)区、开发区消保委、市场监管局意见              (盖章)

 

 

 

市消保委相关

成员单位意见

(盖章)

 

 

 

 

市消保委、市场监管局意见

(盖章)

 

备注

此表一式三份,市消保委、市市场监管局,县(市)区、开发区消保委、市场监管局,示范单位各一份


附件七:

 

放心消费创建经营者档案目录顺序
(以市级示范单位为例,请根据实际情况提交,不限于下列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1

安徽省市级放心消费示范单位申报表

2

安徽省县级放心消费示范单位申报表

3

县(市、区)放心消费创建单位申报表

4

企业营业执照或其它行政许可复印件

5

某公司开展放心消费创建活动工作实施方案

6

企业在规范经营方面的规章制度(可参照附件二)

7

线下购物无理由退货承诺书

8

企业相关评定证书(近5年内获得)

9

商标注册证复印件

10

合肥市放心消费参创经营者培育督导台账

11

合肥市放心消费示范企业(店)动态跟踪管理台账

12

其它材料

 


附件八:

        县(市)区、开发区2019年放心消费参创经营者名册

(注:填报时请用EXCEL版本,模板在工作QQ群中下载)

序号

经营者名称或

姓名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

经营

地址

所属

行业

联系方式

申报

部门

审核

时间

培育督导责任人

联系

方式

备注

 

 

 

 

 

 

 

 

 

 

 

 

 

 

 

 

 

 

 

 

 

 

 

 

 

 

 

 

 

 

 

 

 

 

 

 

 

 

 

 

 

 

 

 

 

 

 

 

 

 

 

 

 

 

 

 

 

 

 

 

填报单位:(印章)                        填表人:                    填表时间:

附件九:

             县(市)区、开发区2019年放心消费示范企业(店)名册

(注:填报时请用EXCEL版本,模板在工作QQ群中下载)

 

序号

经营者名称或姓名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

经营

地址

所属行业

联系方式

参与创建时间

县级认定时间

市级认定时间(县级名册此列无需填写)

动态跟踪管理责任人

联系

方式

备注

 

 

 

 

 

 

 

 

 

 

 

 

 

 

 

 

 

 

 

 

 

 

 

 

 

 

 

 

 

 

 

 

 

 

 

 

 

 

 

 

 

 

 

 

 

 

 

 

 

 

 

 

填报单位:(印章)                   填表人:                    填表时间:


附件十:    

 

安徽省放心消费创建活动参创经营者统一标识

(电子版请在市消保委秘书处QQ群中下载)

 

                        竖版标识


 

 

 

 

 

 

 

 

 

 

 

 

 

 

 

 

                         横版标识            


附件十一:

 

  县(区)级放心消费示范企业(店)奖牌(样板)

(电子版请在市消保委秘书处QQ群中下载)

 




 

 

 

 

 

 

 

 

创建活动相关工作规范

 

 

 

 

经营者参与放心消费创建管理办法

安徽省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7年1211日印发

 

    为规范经营者参与放心消费创建活动的申报和管理工作,制定本办法。

    一、申报范围

    为消费者生活需要提供商品和服务的企业(店),且持续经营2年以上。

二、申报条件

(一)主体资格合法。具备合法经营主体资格,已取得法律、法规规定的各项行政许可,并依法领取相关证、照及其它证明文件,悬照亮证经营。

    (二)落实相关制度。按照放心消费创建工作要求,经营者采取切实措施落实《进货查验制度》、《不合格商品下架制度》、《消费纠纷处理制度》、《首问和赔偿先付制度》等。(四项制度示范文本附后,经营者可根据自身情况补充完善)

    (三)遵守公开承诺。经营者采取切实措施,认真履行六项承诺:践行诚信理念,强化法治意识;完善安全制度,保障安全放心;严格进货验收,保障质量放心;实行明码实价,保障价格放心;提升服务水平,保障服务放心;履行首问责任,保障维权放心。

三、申报流程

(一)申请参与放心消费创建的经营者到所在地市场监管所、消保委分会申报。

(二)县(市、区)市场监管局、消保委根据申报条件审核。

四、开展活动

审核通过的经营者按照“五个统一”要求开展放心消费创建活动。一是统一称谓。参与创建活动的经营者,经营场所显著位置统一悬挂相关证照,其称谓统一为“放心消费创建单位”。二是统一标志。参加创建活动的经营者,统一使用“安徽省放心消费创建标识”悬挂于显著位置。三是统一

标准。在参与创建的单位中统一按照 《安徽省放心消费示范单位认定标准(试行)》,认定评选“放心消费示范单位”。四是统一制度。参加创建活动的经营者,根据本办法规定的四项制度要求,完善自律制度。五是统一承诺。参加创建活动的经营者,按照本办法公开承诺的要求,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五、动态管理

对参与放心消费创建的经营者实行动态管理。发现违法失信行为,视情节轻重,及时约谈,劝喻整改,直至取消参与创建资格。表现突出的经营者,可以申报放心消费示范单位。

本办法自201811日起施行。

 

 

安徽省放心消费示范单位认定标准

安徽省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7年1211日印发

 

为规范全省创建放心消费示范单位认定评选工作,发挥示范引领作用,特制定本标准。

一、基本要求

(一)本标准适用于全省放心消费示范单位认定评选的规范、评价和公布工作。

(二)放心消费示范单位是指社会责任和守法诚信意识较强,参与安徽省放心消费创建活动,严格落实创建相关要求且取得一定成效,符合本标准的企业(店)、行业、街区、城市。

(三)放心消费示范单位分为省、市、县三级,按照属地管理,逐级申报的方式进行,分别由各级放心消费创建领导机构组织实施,每年度组织一次认定,并公布。

(四)通过自下而上、逐级择优推荐、上级审核通过并公示的方式,产生并公布县级、市级、省级放心消费示范单位。

(五)放心消费示范单位的认定评选应遵循自愿申报,对标筛选,实行公开、公正、公平,动态管理,不收取任何费用的原则。

二、认定标准

(一)放心消费示范企业(店)。从事生活消费品销售(含零售和批发)或提供生活性服务(如餐饮住宿、电信互联网、美容美发洗浴、文化娱乐体育、制作保养和修理、交通运输等)的商场、超市、公用企业、汽车4S店及其他经营主体,持续经营2年以上,并符合以下标准,公布为放心消费示范企业(店)。

1.主体资格合法。具备合法经营主体资格,已取得法律、法规规定的各项行政许可,并依法领取相关证、照及其它证明文件,悬照亮证经营。

2.对放心消费创建工作组织领导有力。主要负责人对开展创建工作高度重视,创建活动组织机构、工作职责、计划方案、目标任务、制度规章和相关资料等建立健全。

3.积极开展放心消费创建活动。针对行业特点,围绕放心消费创建内容、标准、要求和工作目标,积极主动地开展创建活动,主题鲜明、载体多样、内容丰富;员工教育培训制度落实,创建工作宣传氛围浓厚;各项工作与成效在本地区、同行业具有较好的示范效应。

4.经营和服务质量管理规范。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商品、服务质量标准;对经营的商品和服务有严格的质量管理要求,并符合国家有关质量标准和行业管理规范要求;建立并认真执行进货检查验收、索证索票、购销台账登记制度。

5.诚实守信和依法经营意识强。严格履行经营者法定义务;重视商业信誉和社会责任,守合同重信用,无虚假宣传、虚假承诺等商业欺诈行为,无经营假冒伪劣商品等国家禁止的经营行为;商品、服务质量、价格、计量等信息公开透明,质量查询和追溯体系建立健全,无严重违法失信记录。

6.对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高度重视。严格遵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安徽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建立消费维权工作机制,在当地社会形象和认同度高。有消费维权和投诉处理制度和机构人员、服务电话、办理流程、台账记录,对消费维权和投诉举报处理及时有效;积极建立消费维权服务站,建立和解、先行赔付和7日内无理由退换货等制度并认真落实。 

7.经营和服务安全管理责任落实。对经营和服务环节可能出现的公共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有健全的制度和方案,近三年无质量、安全、环境污染和公共卫生、食品药品安全等责任事故。从事特殊行业的企业及从业人员,具备法定资质和从业资格,有完整的经营、服务和售前、售中、售后服务体系。

(二)放心消费示范行业。在省内各级民政部门登记的行业协会(商会),其行业属性与百姓消费密切相关,能够按照放心消费创建活动内容和要求开展活动,创建工作成效显著,具有示范作用的,公布为放心消费示范行业。

1.行业组织对放心消费创建工作组织领导有力。有健全的创建活动组织领导机构、工作职责、人员分工、创建目标、实施方案和考核标准,并承担本行业创建活动的组织、协调、指导、检查和考核。行业组织主要负责人亲自抓,年度有计划、有部署、有检查、有总结。

2.行业组织内开展放心消费创建工作氛围浓厚。围绕创建活动内容、目标任务及行业特点,定期组织开展放心消费创建工作宣传教育、培训和诚信建设等活动,载体丰富、形式多样,每年行业内围绕放心消费创建内容开展宣传教育活动不少于2次;行业组织内会员单位对创建活动的知晓率达90%以上。

3.行业信用管理制度和措施健全落实。根据行业特点,认真组织制定并不断完善行业规范与服务标准。充分发挥行业组织自律与政府桥梁纽带作用,结合行业协会(商会)职能,主动配合监管部门加强对经营者服务质量和经营行为日常监管与检查,指导行业内经营者践约守信。

4.积极组织行业内经营者开展达标争创活动。围绕放心消费创建示范单位(店)的标准和要求,认真组织会员单位积极开展达标争创活动,并对活动开展情况定期组织检查、评比和通报。行业内会员单位参与率达90%以上。

5.积极开展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行业会员单位均建立消费者权益投诉受理机构和消费投诉快速处理机制,公开投诉举报电话。对消费者有效投诉处理率达到100%、投诉处理综合满意率达到90%以上。行业内会员单位建立消费维权服务站达30%以上。加强对消费维权和投诉处理情况检查,建立消费投诉处理情况回访和随机抽查等制度。积极与投诉维权热线以及各级消保委建立有效工作衔接机制,及时为消费者提供专业的救济服务。

6.行业内无重大消费安全事件。安全生产与服务责任机制和应急处置机制建立健全,近三年行业组织会员单位内未发生重大商品和服务质量事故,无重大消费纠纷和群体性事件,行业内会员单位的商品和服务质量抽检合格率高于本地区同行业平均水平。

(三)放心消费示范街区。在当地具有一定规模和知名度的综合商业街区、特色(专业)经营街区、经营户集中的市场(交易平台),符合以下标准,公布为放心消费示范街区。

1.有一定规模和组织形式。商品销售和服务集中度高,在本地区具有一定规模和影响力。街区内设有完善的创建工作组织机构,有健全的运行、管理和社会监督机制。街区主要位置有醒目固定的放心消费示范街区提示标牌、社会承诺、管理部门、消费投诉指引,以及公示的其它相关信息。

2.经营企业(店)积极参与放心消费创建活动。按照创建目标、经营服务内容和行业管理规范,自觉建立并公开和兑现服务承诺。经营场所内有放心消费创建活动专用标识和温馨提示语。经营企业(店)负责人(含部门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对开展放心消费创建活动及相关内容知晓率达到90%以上。

3.各类市场主体坚持守法文明经营。做到证照齐全、合法有效,从事特殊行业的经营者,具备法定的从业资格,严格按照核定项目悬照亮证经营。经营服务行为依法合规,自觉履行商品进货查验、索票索证、购销台帐登记和不合格商品退市、召回、销毁等责任义务。主动公示商品和服务质量信息,无虚假宣传、违法促销和其它商业欺诈行为。商品销售和服务做到明码标价,质价相符。严格执行商品“三包”、7日无理由退货等规定,自觉接受政府监管部门及广大消费者监督。近三年街区(市场)内经营主体无重大违法行为和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安全责任事故。

4.街区内消费维权和投诉处理工作机制健全。街区内建有消费维权服务站,做到一般投诉和处理不出门店,较大投诉和处理不出街区,投诉处理有记录、有回访,归档规范,对消费者有效投诉处理率达到100%,满意率达到90%以上。经营主体普遍建立消费纠纷和解机制,一般消费纠纷自行和解率达到80%以上。落实消费环节经营者首问和先行赔付制度,努力降低消费者维权成本,营造和谐消费环境。

5.街区各项管理和运行保障制度建立健全。街区管理机构(含相关责任部门)建立消费安全责任网格化管理,健全重特大事故应急处置和消费风险预警提示,以及矛盾纠纷化解等相关工作机制。围绕创建达标工作定期对经营者开展教育培训和消费者满意度调查测评活动,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制定完善评比管理办法,有效激励和调动市场主体参与创建积极性。消费者对街区开展放心消费创建活动及其服务质量综合满意度达到90%以上,群众知晓度达到90%以上。  

(四)放心消费示范城市。参与创建的城市(市、县、区),符合以下标准,公布为放心消费示范城市:

1.政府高度重视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建立政府领导,多部门参与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暨放心消费创建联席会议制度或其他部门协调机制,对消费维权和创建工作给予支持和保障。政府领导、部门联动、企业和行业自律、社会监督相结合的消费维权多元共治体系基本形成。

2.放心消费创建活动广泛深入开展。当地市场主体、行业组织、街区管理机构积极参与放心消费创建活动,创建单位数量较多,形成适合本地实际、有特色的放心消费创建模式,宣传广泛,影响面大并开展多种有特色的创建主题活动,建成一批有示范影响力的创建示范单位(店)、街区。行业组织积极发挥引导作用,督促经营者自律和诚信守法经营,引导经营者参与创建活动,当地有多个行业参与创建活动。创建活动宣传有力,氛围浓厚,消费者对商品和服务质量满意度达到80%以上,对放心消费创建活动的知晓率达90%以上。

3.消费安全责任网格化管理和工作机制健全有效。辖区内安全生产、公共服务和食品药品安全等有健全完善的应急处置预案和工作机制;组织领导、部门职责分工明确,工作网络健全落实,近三年内未发生较大安全生产、公共卫生、商品及服务质量等责任事故。

4.消费维权网络和投诉处理机制健全完善。积极开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安徽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普及宣传和教育培训活动。主动将消费维权和纠纷处理融入社会大调解机制,辖区内消费维权网络实现全覆盖,并建有快速投诉处理通道和纠纷和解机制。对一般性消费投诉处理做到不出商家(景区、门店),较大投诉处理不出辖区;对消费者有效投诉处理率达100%、处理综合满意率达90%以上。创建期间辖区内未发生商品或服务质量引发的重大群体性事件。

本标准自201811日起施行。

 

安徽省放心消费参创和示范单位

动态管理办法(试行)

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安徽省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

2018年 9 25 日印发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促进消费体制机制进一步激发居民消费潜力的若干意见》、国务院《“十三五”市场监管规划》及放心消费创建工作要求,强化我省放心消费参创单位、示范单位的监督管理,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安徽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放心消费参创单位、示范单位的动态管理工作。

本办法所指放心消费参创单位,是经审核参与放心消费创建活动的企业(店)。

本办法所指放心消费示范单位,是经认定公布的省、市、县级放心消费示范企业(店)。

第三条  各级放心消费创建工作领导小组应加强对本级放心消费参创和示范单位动态管理工作的领导,研究制订本地区的实施意见,提升本地区放心消费创建水平。

各级创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创建办)应加强对放心消费参创单位、示范单位的监督管理。创新完善参创和示范单位动态管理工作机制;强化放心消费建设业务指导,会同相关部门督促参创和示范单位认真履行创建责任;加强典型宣传,发挥示范引领作用。

第四条  放心消费参创单位、示范单位应切实履行放心消费公开承诺,自觉落实主体责任,不断提高商品品质和服务质量,积极营造安全放心、质量放心、价格放心、服务放心、维权放心的消费环境,维护好放心消费创建工作示范声誉,并主动接受相关部门、消费者和社会监督。

      

第二章   参创申报与示范认定

    第五条  申报参与放心消费创建单位,由属地县(区、市)市场监管部门、消保委或创建办负责审核,经审核通过的,组织悬挂、张贴或标注(网店)统一的放心消费参创标识,督促指导参与创建单位公开承诺,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条  放心消费示范单位认定工作坚持自愿申请、科学公正、严禁收费、动态监管的原则,按照属地管理、对标筛选、自下而上、逐级申报的方式进行。

放心消费示范单位认定命名由各级消保委或创建办组织开展,以会议评议等方式进行。在程序上应按书面征求相关单位意见、集体评议审议、社会公示等环节进行。评议审议,应邀请相关部门、行业协会、消费者代表等参加。社会公示应同时公布举报电话、通讯地址和电子信箱,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或有异议经查证不属实的,予以授牌、颁发证书,向社会公布。

放心消费示范单位应按照规范要求,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悬挂示范单位牌匾,张贴放心消费创建统一标识。

 

第三章  动态管理与退出规定

   第七条  放心消费创建工作实行全过程痕迹化管理。包括参创、培育、指导、评议、认定、监督、退出等环节步骤应留存相关资料。

   第八条 属地县(区、市)市场监管部门、消保委或创建办要加强对参创和示范单位的培育、指导、监督,每季度上门督导不少于1次,督促其更好地落实主体责任,切实履行各项承诺和制度。

逐户建立参创和示范单位档案,档案包括营业执照复印件、申报审核资料及培育督导台账、认定命名及公示授牌资料、动态跟踪管理台账等。

第九条  发现参创单位违反《经营者参与放心消费创建管理办法》等规定的,应及时督促其整改。1年内发现2次以上(含2次,下同)违反规定拒不整改的,取消其参与创建资格。

第十条  发现示范单位违反示范认定标准和承诺制度等要求的,应及时督促整改。发现2次以上违反规定拒不整改的,由原认定命名的机构撤销其示范资格,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一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参创单位的,直接取消其参与创建资格;属于示范单位的,由原认定命名的机构撤销其示范资格,并向社会公示。

(一)申报、认定中弄虚作假或隐瞒真实情况的;

(二)因失信违法行为被列入有关部门“黑名单”的;

(三)因未尽到经营者法定责任导致商品质量、服务质量、食品安全等重大安全责任事故,产生社会不良影响的;

    (四)因严重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被行政处罚或追究刑事责任的;

(五)消费纠纷投诉频发且处理不主动不及时的,发生重大或群体性消费投诉事件影响社会稳定的;

    (六)破产、注销或被吊销营业执照、许可证的;

    (七)其他应当予以取消或撤销的情形。

    第十二条 被取消参创资格的单位,摘除其放心消费创建标识;被撤销示范资格的单位,收回其示范单位牌匾和证书。被取消参创或撤销示范资格的单位,2年内不得申报参创。

各地应当自取消或撤销相关资格之日起10日内,将取消或撤销相关资格的单位名称或姓名、理由及依据等书面报上一级创建办备案。

   第十三条  示范单位资格有效期为4年,自认定命名之日起计算。有效期满后,可以在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内申请复评,复评通过的,继续保留示范资格。

    第十四条 未获得放心消费参创资格的,不得使用安徽省放心消费创建标识;未获得示范资格的,不得冒用放心消费示范单位称号;被取消参创资格的,不得继续使用创建标识;被撤销示范资格的,不得继续使用示范称号。禁止转让、伪造 安徽省放心消费创建标识、示范单位牌匾和证书。

   第十五条  参与放心消费创建资格审核、放心消费示范单位认定工作的有关机构和人员,应当保守申报单位的商业秘密,遵守职业道德,公正廉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程序开展工作。 有关人员在审核认定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予以处理。

 

第四章  社会评估

第十六条 省消保委委托第三方开展消费者满意度调查,客观反映各地创建成效及存在问题不足,指导创建活动不断深化。

第十七条 省消保委按照“双随机一公开”模式对示范单位进行评估。设立评估专家库,每年随机抽取若干名专家,按照不高于5%的比例随机抽取示范单位,组织开展评估,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评估发现问题的,及时告知相关单位,督促其整改。

   第十八条  鼓励各地开展本辖区的社会评估工作。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文件中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各地可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意见。

 

 

 

 

 

 

 

 

 

 

 

 

 

 

 

 

 

 

 

 

 

 

 

 

 

 

 

 

 

 

 

 

 

 

 

 

 

 

 

庐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20195 28 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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