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安县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 来安县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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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付卡消费维权案

2019-09-24   浏览:2666
 

【案例简介】

20198月,消费者王某投诉称,在某游乐场所办理会员卡,但是卡费未消费完该商家就已停业,消费者在找到老板多次协商后无果,向我县消保委投诉。

【处理过程及结果】

接诉后,立即派工作人员了解情况,经调解,商家同意退还消费者剩余卡费。

【案例评析】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六条 【经营者的义务】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义务。经营者和消费者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但双方的约定不得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恪守社会公德,诚信经营,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得设定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条件,不得强制交易。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六条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格式条款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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