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安县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 来安县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

当前位置:安徽315>江淮维权>滁州市>来安县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消费警示

网络购物维权案

2019-09-24   浏览:3068
 

 

网络购物维权案

【案例简介】

20191月,消费者于某通过网络平台购买一件羽绒服,收货后发现该衣物有质量问题,但是商家已卖出不予退换为由不予理睬。与商家多次协商无果后,遂向我县消保委投诉。

【处理过程及结果】

县消保委工作人员接诉后立即调查,消费者反映的情况属实,同时联系商家,经过多次耐心调解,商家同意给予退货。

【案例评析】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条: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第十一条: 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第二十条 :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第二十五条 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

()消费者定作的;

()鲜活易腐的;

()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

()交付的报纸、期刊。

除前款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

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经营者应当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内返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退回商品的运费由消费者承担;经营者和消费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因此在本案中,商家应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消费者退换商品。

                      

向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