歙县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 歙县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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歙县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职能简介

2019-11-08   浏览:4262

   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消费者协会履行下列职能:
   (一)向消费者提供消费信息和咨询服务;
   (二)参与有关行政部门对商品和服务的监督、检查;
   (三)就有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问题,向有关行政部门反映、查询,提出建议;
   (四)受理消费者的投诉,并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调解;
   (五)投诉事项涉及商品和服务质量问题的,可以提请鉴定部门鉴定,鉴定部门应当告知鉴定结论;
   (六)就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支持受损害的消费者提起诉讼;
   (七)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通过大价传播媒介予以揭露、批评。

    

    二、根据《安徽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四十六条 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依法履行下列公益性职责:

(一)向消费者提供消费信息和咨询服务,引导文明、健康、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消费方式;

(二)参与制定有关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政策措施和强制性标准;

(三)就有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问题,向有关部门、行业协会反映,提出建议;

(四)受理消费者投诉,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调解;

(五)对商品和服务的质量、价格、售后服务和消费者的意见进行调查、分析,按照国家规定开展诚信企业评选;

(六)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支持消费者依法提起诉讼;

(七)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提请有关部门或者征信机构记入经营者的信用档案,可以通过大众传播媒介予以揭露、批评;

(八)指导经营者建立和解、先行赔付工作机制;

(九)参与关系消费者切身利益的商品和服务的价格听证会;

(十)组织由消费者、经营者、行业协会、专业机构、相关部门等多方参加的协调会,研究解决涉及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突发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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