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9月27日,一位消费者徐某通过12315消费者投诉平台反映,其于2019年元月在滁州市琅琊区“xxx”教育机构报名公务员培训,并交纳培训费6000余元,该教育机构当时承诺,参加公务员面试未被录取的,将全额退还培训费用。徐某在其后参加的公务员面试中,未被录取,遂到该“xxx”教育机构,要求其履行承诺,退还自己所交的培训费,但该教育机构的工作人员都以负责人不在滁州等各种理由,拖拒退款。
琅琊区消保委在接到投诉后,迅速赶往“xxx”教育机构调查核实,并电话联系该机构负责人蒋某,经调查,消费者徐某反映的情况基本属实,但提供不出证据。工作人员认为,投诉者徐某作为一名刚从学校毕业的大学生,在进入社会之前,积极参加公务员考试,理应得到社会的理解与支持,在得到“未被录取即全部退还培训费”的承诺后,才报名该教育机构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条“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及第十六条“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义务。经营者和消费者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但双方的约定不得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的规定。该“xxx”教育机构显然违反上述法律条款,但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的约定,应当有书面证据,虽然口头约定也具有法律效力,但在维权举证方面存在瑕疵,调解中,“xxx”教育机构负责人对自己的“不履行承诺”行为予以承认,消保委对该“xxx”教育机构的,给予批评教育,并向他们普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知识。之后,该“xxx”教育机构当场用转账的方式退还了徐某的6000余元培训费。徐先生对调解结果很满意,也表示以后一定多注意相关法律知识的学习,更好地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