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期五临下班,中庙市场所工作人员接到市局12315投诉举报中心转来的一则消费者投诉,消费者丁女士在中庙某酒店入住,因为食品安全问题与酒店方产生了纠纷,等一会会来辖区市场所反映情况。
工作人员考虑到丁女士是外地人,今天在办退房手续,于是联系酒店,要求投诉双方来所里进行现场调解。
四十分后,当事人丁女士匆匆赶来,一见到工作人员就表达了她的不满:本来酒店就是过错方,刚刚更是因为结账事宜产生了激烈的口角。“我说了,已经拨打了12315电话,要来所里反映情况,酒店怕我不付账,不给走人。”
工作人员让丁女士和其同事先冷静下来,认真倾听并记录。情况是这样的,丁女士入住酒店三天,昨天有三碟菜中有头发和钢丝球,她与酒店反映情况,服务员只是将菜进行了更换,但态度让其恼火:虽然说了道歉,却丝毫感觉不到诚意。明明自己是受害方,却得不到应有的理解。说完,她将自己第一时间拍下的问题菜品照片以及与酒店工作人员交流的微信对话展示给工作人员看。“本身很生气,而且我的同事更是出现了呕吐的症状,也不知道是否与就餐的菜品有关。晚上,我提出补偿要求,可是酒店一直没给明确答复,今天下午为这个事情整整交涉了三个小时。”酒店方承认菜品中的安全隐患,餐饮负责人现场向丁女士道歉,解释说因总经理出差在外,无法确定赔偿金额,怠慢了丁女士。
市场所工作人员批评了酒店员工的态度,并就《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 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六)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一条:“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的相关条款进行了解释说明。
酒店端上问题菜,侵犯了消费者丁女士的权益,事实清晰。虽第一时间给予更换,但没有及时回应丁女士的诉求,并且粗暴地不让丁女士来市场所反映情况,方法不当,将矛盾扩大。一番耐心劝说下,酒店负责人提出赔偿丁女士2000元;并以此为戒,规范后厨操作,做好员工的培训管理,今后与消费者打交道时注意方法,遇到类似情况会耐心倾听,及时给予反馈,而不是激化矛盾。丁女士对调解结果表示满意,回到酒店结清尾款,踏上了返家的路程。中庙市场所工作人员用半个小时为这起消费纠纷划上了圆满的句号。(巢湖市中庙市场所 徐德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