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汽车质量问题维权案
案由:
2019年1月17日,当涂县消保委接到接袁先生电话投诉,反映其于1月15日在马鞍山市伟厚汽车4s店订购了一款车,价值12万多元,提车时发现该车车门有质量问题,要求重新换一辆,但该汽车销售商不同意,投诉要求处理。经过了解情况,及时报12315消费者申诉举报中心。
处理情况:
接此投诉单后,第一时间将投诉转至县经济开发区分局。分局接到转办投诉后十分重视,立即安排工作人员展开核实调查。经确认投诉相关情况后,工作人员耐心地从中调解,向经销商详细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在分局工作人员深入细致地工作下,该汽车经销商同意消费者退车,消费者满意。
案例评析:
这是一起由于新购买的汽车有质量问题,而汽车经销商不同意调换引起的纠纷。购买商品前检查验收商品质量是否符合规定是消费者的基本权利,也是经营者的义务。经营者必须为消费者提供符合明示或默示质量要求的商品,否则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关规定,严重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等民事权利。袁先生有权向汽车销售商行使合同解除权等相关权利,经销商的理由没有法律根据。根据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总局令第150号)《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十二条 销售者销售家用汽车产品,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向消费者交付合格的家用汽车产品以及发票;……(三)当面查验家用汽车产品的外观、内饰等现场可查验的质量状况。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条 “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以及第二十四条“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
二、品牌鞋质量问题维权案
案由:
2019年3月26日,当涂县消保委接消费者徐女士反映2018年12月16日在当涂县利郎专卖店该店购买了一双男士皮鞋,价值765元,仅穿一个月就出现鞋底脱胶,送去该店解决有一个月之余,该店迟迟不给解决,投诉要求处理。经过了解情况多方协商,并和当涂县12315消费者申诉举报中心及时沟通。
处理情况:
接此投诉单后,第一时间将投诉转至姑孰分局,分局受理了该投诉后,到商家调取该商品的进货票据,经确认其进货来源没有问题。针对鞋底脱胶问题,分局工作人员向经营者详解《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三条“经营者应当保证在正常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情况下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具有的质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以及第二十四条“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 该名消费者有权退货、换货或维修。在分局工作人员深入细致地工作下,商场负责人同意为消费者免费维修。本案中,经营者已积极为消费者联系厂家维修,并及时与消费者沟通协调,双方对此无异议。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尊重消费者处分自己权利的自由选择。
案例评析:
这是一起由于品牌鞋质量出现问题引起的纠纷,工作人员首先确认其商品的真伪后进行调解。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二十四条“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所以商家应该免费为消费者维修。
三、弱视康复服务问题维权案
案由:
2019年4月2日,当涂县消保委接夏女士电话投诉,反映其于2019年3月25日在当涂县德润明视力保健中心充值了1680元为小孩做30次的眼睛弱视康复训练,做了3次后,感觉没有效果,遂要求经营者退款。该经营者不同意退款,投诉要求处理。
处理情况:
接此投诉单后,第一时间将投诉转至县姑孰分局。分局接到转办投诉后十分重视,立即安排工作人员展开核实调查。经确认投诉相关情况后,工作人员耐心地从中调解,向经销商详细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在分局工作人员深入细致地工作下,双方已达成和解。
案例评析:
2019年3月25日,消费者夏某来到当涂县德润明视力保健中心咨询。当咨询店主眼睛弱视能不能治疗康复时,店主信心满满地表示,通过一段时间的训练后,视力一定能得到康复。听了店主的推荐,夏某当即在该中心付了1680元的眼睛弱视康复服务费开始给小孩进行视力康复。经过3次训练后,夏某告诉店主说视力没有丝毫改善,为此她对店主的承诺起了疑心,找到店主要求其退还康复服务费,并要求终止合同,但店主却执意认为通过该中心的治疗能达到治愈弱视效果,并拒绝退款。无奈之下,夏某进行投诉。
这是一起由于眼睛弱视康复服务引起的问题。经营者必须为消费者提供符合明示或默示质量要求的商品或服务,否则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关规定,严重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等民事权利。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条 “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以及第二十四条“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