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2月12日,我局接到安徽省金种子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种子公司)举报,反映马鞍山雨山区何坳烟酒店销售的“种子”牌柔和种子酒侵犯该公司商标专用权。2019年2月13日,商标权利人金种子公司对该批白酒进行了鉴定,并出具了安金鉴字第20158367号鉴定证明,认定为侵权假冒商品。当事人涉嫌销售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的商品,为查明事实,我局于2月13日对当事人立案调查。同年3月15日我局又接到北京顺鑫农业股份有限公司牛栏山酒厂(以下简称顺鑫公司)的举报,称当事人销售的“牛栏山”牌陈酿白酒系侵权假冒产品,侵犯该公司商标专用权。当日,该批白酒经顺鑫公司鉴定,并出具了编号为:20171130023的产品鉴定证明,认定此产品是侵犯该公司“牛栏山”商标专用权的假冒产品。在我局对当事人涉嫌商标违法进行调查期间,当事人再次涉嫌实施商标侵权行为,2019年3月15日,经局领导批准,我局决定对当事人以上两起商标违法行为并案调查。
【调查与处理】
经查实,当事人销售的“种子”牌柔和种子酒、“牛栏山”牌陈酿白酒,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的规定,本局综合当事人的违法事实、违法情节、危害后果,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合并处罚如下:一、没收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的“种子”牌种子酒30瓶、“牛栏山”牌陈酿白酒156瓶;二、罚款12420元人民币。
【法律分析】
当事人涉嫌销售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规定,构成销售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涉嫌销售的侵权“种子”牌柔和种子酒系初次违法,且对此违法行为认识态度诚恳,主动张贴了停业整顿告示并对店内商品进行了清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商标法》第六十条:“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按照《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 (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规定的情形,参照《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罚款裁量参照执行标准》第六章第一节第三条第三款第一项第一款第一目:“违法经营额不足一万元的,处以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给予从轻处罚。当事人销售的假冒侵权“牛栏山”牌陈酿白酒,系再次实施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商标法》第六十条:“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参照《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罚款裁量参照执行标准》第六章第一节第三条第三款第一项第三目:“销售两种以上假冒注册商标或假冒驰名商标的商品的,可以结合情节根据违法经营额上浮一个档次予以裁量,但最高不得超过法律规定的处罚上限金额。”的规定,给予从重发罚。